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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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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1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00/2009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对 销 售 和 使 用 若 干 危 险 物 质 和 制 剂 的 限 制

欧 盟 当 局 最 近 通 过 了 三 项 决 议 , 以 修 订 关 于 限 制 销 售 和 使 用 若 干 危 险 物 质 和 制 剂 的 委 员 会 指 示 76/769/EEC 。 有 关 详 情 载 於 欧 洲 议 会 和 欧 盟 理 事 会 决 议 455/2009/EC 和 委 员 会 决 议 2009/424/EC 及 2009/425/EC ( " 该 等 决 议 " ) 内 。 该 等 决 议 可 於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9:137:0003:0006:EN:PDF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9:138:0008:0010:EN:PDF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9:138:0011:0013:EN:PDF

详 情

  1.  
  2. 为 加 强 保 障 人 类 健 康 和 保 护 环 境 , 欧 盟 当 局 认 为 须 对 去 漆 剂 所 含 的 二 氯 甲 烷 、 属 标 签 R65 或 H304 类 别 的 不 含 香 料 和 色 素 的 灯 油 及 点 火 棒 燃 料 , 以 及 若 干 有 机 锡 化 合 物 ( 即 三 基 有 机 锡 化 合 物 、 二 丁 基 锡 化 合 物 , 以 及 二 辛 基 锡 化 合 物 ) 的 销 售 和 使 用 作 出 限 制 。 该 等 决 议 开 列 使 用 以 上 物 质 的 限 制 , 以 及 相 关 的 销 售 和 标 签 规 定 。 有 关 限 制 的 详 情 载 列 於 该 等 决 议 的 附 件 内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56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梁 丽 贤 代 行 )

2009 年 6 月 11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