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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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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88/2009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修 订 共 同 体 海 关 法 规 的 实 施 条 文

本 署 曾 於 2009 年 5 月 20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67/2009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通 过 一 项 规 例 , 修 订 共 同 体 海 关 法 规 的 实 施 条 文 。 有 关 详 情 载 於 委 员 会 规 例 ( 欧 洲 共 同 体 ) 第 414/2009 号 (" 该 规 例 ") 。 该 规 例 可 於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9:125:0006:0051:EN:PDF

  1. 规 例 ( 欧 洲 共 同 体 ) 第 648/2005 号 引 入 一 项 贸 易 经 营 者 责 任 , 规 定 贸 易 经 营 者 由 2009 年 7 月 1 日 # 起 须 以 电 子 方 式 递 交 出 / 入 境 报 关 资 料 摘 要 。 纸 张 形 式 的 报 关 单 只 有 在 海 关 当 局 的 电 脑 系 统 失 灵 时 方 可 递 交 。 为 此 , 该 规 例 引 入 了 一 套 递 交 纸 张 文 件 的 程 序 , 让 贸 易 经 营 者 在 该 情 况 下 能 向 海 关 当 局 递 交 出 口 及 出 境 报 关 资 料 摘 要 、 保 安 及 安 全 文 件 , 以 及 其 他 规 定 的 文 件 和 数 据 。 纸 张 文 件 样 本 和 随 附 文 件 的 详 细 说 明 , 可 见 於 该 规 例 的 附 件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56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梁 丽 贤 代 行 )

2009 年 6 月 3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# 其 後 , 委 员 会 规 例 ( 欧 洲 共 同 体 ) 第 273/2009 号 设 立 了 一 段 由 2009 年 7 月 1 日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的 过 渡 期 。 在 这 期 间 , 贸 易 经 营 者 无 须 强 制 递 交 入 境 报 关 资 料 摘 要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