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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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 号 : EIC230/2/3/2/13
执 事 先 生 :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57/2009 号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蜡 烛 、 小 蜡 烛 及 类 似 物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
本 署 曾 於 2008 年 11 月 17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62/2008 号 。 其 後 , 欧 盟 理 事 会 公 布 一 项 规 例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蜡 烛 、 小 蜡 烛 及 类 似 物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。 该 规 例 可 於 下 列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9:119:0001:0018:EN:PDF 。
详 情
- 要 点 载 列 如 下 :
(a) 产 品 | : |
蜡 烛 、 小 蜡 烛 及 类 似 物 , 纪 念 性 及 其 他 户 外 蜡 烛 除 外 , 一 般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ex 3406 00 11, ex 3406 00 19 及 ex 3406 00 90 ( TARIC 代 码 3406 00 11 90, 3406 00 19 90 及 3406 00 90 90 ) 就 本 规 例 而 言 , 纪 念 性 及 其 他 户 外 蜡 烛 的 定 义 为 拥 有 下 列 其 中 一 种 或 多 种 特 点 的 蜡 烛 、 小 蜡 烛 及 类 似 物 ∶
|
(b) 税 率 | : |
每 公 吨 燃 料 549.33 欧 元 ( 个 别 公 司 除 外 , 其 个 别 税 率 由 每 公 吨 燃 料 0 欧 元 至 367.09 欧 元 不 等 ) 。 |
(c) 生 效 日 期 | : | 2009 年 5 月 15 日 |
(d) 实 施 期 | : | 5 年 |
(e) 徵 收 税 项 | : |
由 2008 年 11 月 16 日 起 以 临 时 反 倾 销 税 方 式 向 有 关 进 口 产 品 徵 收 的 保 证 金 , 将 会 确 定 徵 收 。 已 缴 交 的 保 证 金 如 超 过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款 额 , 则 差 额 可 获 退 回 。 如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高 於 临 时 反 倾 销 税 , 则 只 会 确 定 徵 收 以 临 时 反 倾 销 税 水 平 缴 交 的 款 额 。 |
查 询
-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350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( 陈 继 芬 代 行 )
2009 年 5 月 14 日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注 :
-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-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