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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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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11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13/2009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有 关 包 装 和 包 装 废 料 的 指 示 ─ 塑 料 板 条 箱 和 塑 料 托 盘 包 装 偏 离 规 定 的 条 件

本 署 曾 於 2001 年 4 月 23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80/01 号 。 最 近 , 欧 洲 委 员 会 ( 委 员 会 ) 通 过 一 项 决 议 , 容 许 塑 料 板 条 箱 和 塑 料 托 盘 包 装 偏 离 有 关 包 装 和 包 装 废 料 的 指 示 ( 该 指 示 ) 内 的 重 金 属 浓 度 水 平 。 有 关 详 情 载 於 委 员 会 决 议 2009/292/EC ( 该 决 议 ) 内 , 该 决 议 可 於 下 列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9:079:0044:0046:EN:PDF

详 情

  1.  
  2. 该 指 示 规 定 於 2001 年 6 月 30 日 後 , 包 装 和 包 装 组 件 内 的 重 金 属 ( 即 铅 、 镉 、 汞 和 六 元 铬 ) 浓 度 水 平 总 和 , 按 重 量 计 不 应 超 过 百 万 分 之 一 百 。 根 据 该 决 议 , 如 塑 料 板 条 箱 和 塑 料 托 盘 经 引 入 并 维 持 在 封 闭 和 受 控 制 的 产 品 系 统 内 , 并 符 合 该 决 议 第 3 至 5 条 载 列 的 条 件 , 则 其 重 金 属 浓 度 水 平 总 和 可 超 过 此 限 度 。 有 关 条 件 包 括 此 类 塑 料 板 条 箱 和 塑 料 托 盘 能 以 持 久 可 见 的 形 式 分 辨 出 来 , 以 便 退 还 制 造 商 、 包 装 商 、 填 料 商 或 授 权 代 表 作 循 环 再 用 或 妥 善 处 理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556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梁 丽 贤 代 行 )

2009 年 4 月 27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