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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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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614/2008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就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若 干 进 口 环 形 封 夹 装 置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展 开 届 满 期 覆 核

本 署 曾 於 2008 年 6 月 12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25/2008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发 出 公 告 , 宣 布 就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若 干 进 口 环 形 封 夹 装 置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展 开 届 满 期 覆 核 。 该 公 告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C:2008:310:0015:0018:EN:PDF

详 情

覆 核 理 由

  1. 欧 洲 委 员 会 应 Ring Alliance Ringbuchtechnik GmbH ( 申 请 人 ) 的 要 求 , 於 2008 年 12 月 5 日 展 开 该 项 届 满 期 覆 核 。 申 请 人 代 表 占 共 同 体 若 干 环 形 封 夹 装 置 生 产 量 超 过 50% 的 生 产 商 提 出 要 求 。 该 项 要 求 是 基 於 反 倾 销 措 施 有 效 期 届 满 後 , 倾 销 情 况 可 能 会 继 续 或 再 次 出 现 , 并 对 共 同 体 工 业 再 次 造 成 损 害 。

覆 核 程 序

  1. 届 满 期 覆 核 的 要 点 载 列 如 下 :
(a) 发 出 公 告 日 期 2008 年 12 月 5 日
(b) 产 品 範 围

若 干 环 形 封 夹 装 置 ,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ex 8305 10 00 (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只 供 参 考 用 ) 。 就 本 通 告 而 言 , 环 形 封 夹 装 置 应 包 括 两 块 钢 片 或 线 , 上 面 装 有 最 少 四 个 以 钢 线 制 造 的 半 环 , 以 钢 封 面 系 固 在 一 起 。 打 开 的 方 法 是 拉 开 半 环 或 利 用 环 形 封 夹 装 置 的 细 小 钢 制 开 关 装 置 。

(c) 程 序

欧 洲 委 员 会 会 向 共 同 体 工 业 、 任 何 已 知 的 共 同 体 生 产 商 商 会 、 中 国 内 地 出 口 商 / 生 产 商 、 出 口 商 / 生 产 商 商 会 、 抽 样 调 查 选 中 的 进 口 商 、 任 何 已 知 的 进 口 商 商 会 , 以 及 中 国 内 地 的 有 关 当 局 发 出 问 卷 , 以 收 集 调 查 所 需 资 料 。

有 关 人 士 先 前 如 并 无 参 与 引 致 实 施 目 前 遭 覆 核 的 措 施 的 调 查 , 应 於 2008 年 12 月 5 日 起 计 15 日 内 提 出 要 求 , 索 取 问 卷 或 其 他 声 明 表 格 。 有 关 人 士 如 希 望 其 申 述 获 得 考 虑 , 必 须 联 络 欧 洲 委 员 会 以 表 明 身 分 , 并 於 2008 年 12 月 5 日 起 计 40 日 内 递 交 意 见 和 问 卷 回 覆 或 任 何 其 他 资 料 。

欧 洲 委 员 会 预 期 将 选 择 泰 国 作 为 市 场 经 济 国 家 , 就 中 国 内 地 釐 定 正 常 价 值 。 有 关 人 士 可 於 2008 年 12 月 5 日 起 计 10 日 内 , 就 这 项 选 择 是 否 合 适 , 提 出 意 见 。

所 有 递 交 予 欧 洲 委 员 会 的 书 信 及 文 件 均 须 为 书 面 形 式 ( 并 非 电 子 形 式 , 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) , 并 注 明 有 关 人 士 的 名 称 、 地 址 、 电 邮 地 址 、 电 话 号 码 及 图 文 传 真 号 码 , 寄 交 以 下 地 址 :

European Commission
Directorate General for Trade
Directorate H
Office: N105 04/92
B-1049 Brussels
图 文 传 真 : (32-2) 295 65 05

如 有 关 人 士 认 为 在 行 使 抗 辩 权 时 遇 到 困 难 , 可 要 求 听 证 官 介 入 。 听 证 官 在 有 需 要 时 , 会 就 抗 辩 程 序 中 妨 碍 到 维 护 有 关 人 士 利 益 的 程 序 事 宜 ( 特 别 是 关 于 取 阅 档 案 、 保 密 、 延 长 时 限 , 以 及 处 理 书 面 及 / 或 口 头 意 见 的 方 法 ) 作 出 调 停 。 有 关 人 士 可 於 欧 盟 贸 易 局 (DG Trade) 网 站
http://ec.europa.eu/trade ) 的 听 证 官 网 页 查 阅 详 情 和 听 证 官 的 联 络 方 法 。

(d) 调 查 时 间 表 调 查 会 於 2008 年 12 月 5 日 起 计 15 个 月 内 完 成 。

背 景

  1. 欧 盟 由 1997 年 1 月 25 日 起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环 形 封 夹 装 置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。 具 有 17 及 23 个 环 的 装 置 , 目 前 税 额 为 最 低 进 口 价 每 1000 件 325 欧 元 与 缴 税 前 在 共 同 体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差 额 。 至 於 17 或 23 个 环 以 外 的 装 置 , 目 前 税 率 为 缴 税 前 在 共 同 体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78.8% 。 根 据 届 满 期 覆 核 结 果 , 该 反 倾 销 税 由 2004 年 12 月 5 日 起 延 长 4 年 。 此 外 , 根 据 两 宗 独 立 的 迴 避 倾 销 税 调 查 的 结 果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环 形 封 夹 装 置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的 範 围 , 已 扩 展 至 从 越 南 或 老 挝 人 民 民 主 共 和 国 托 运 的 同 类 进 口 产 品 , 不 论 该 等 产 品 是 否 报 称 源 自 越 南 或 老 挝 人 民 民 主 共 和 国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351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 

( 邓 裕 谦 代 行 )

2008 年 12 月 5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