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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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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06/2008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柠 檬 酸 徵 收 临 时 反 倾 销 税

本 署 曾 於 2007 年 9 月 4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31/2007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公 布 一 项 规 例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柠 檬 酸 徵 收 临 时 反 倾 销 税 。 该 规 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8:143:0013:0029:EN:PDF

  1. 要 点 载 列 如 下 :
(a) 产 品 : 柠 檬 酸 和 柠 檬 酸 三 钠 二 水 合 物 ,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2918 14 00 和 ex 2918 15 00 (TARIC 代 码 2918 15 00 10) 。
(b) 税 率 : 缴 税 前 在 共 同 体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49.3% ( 个 别 税 率 由 13.2% 至 49.3% 不 等 的 九 间 公 司 除 外 ) 。
(c) 生 效 日 期 : 2008 年 6 月 4 日 ( 该 临 时 反 倾 销 税 将 适 用 六 个 月 ) 。
(d) 税 项 的 徵 收 : 提 取 所 述 产 品 在 共 同 体 自 由 流 通 , 必 须 缴 交 相 等 於 临 时 税 额 的 保 证 金 。
(e) 提 出 意 见 的 限 期 : 有 关 人 士 可 於 2008 年 6 月 4 日 起 计 一 个 月 内 , 要 求 欧 洲 委 员 会 披 露 通 过 该 规 例 时 所 依 据 的 重 要 事 项 和 考 虑 因 素 、 以 书 面 向 欧 洲 委 员 会 表 达 意 见 , 以 及 向 欧 洲 委 员 会 要 求 聆 讯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351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 

( 邓 裕 谦 代 行 )

2008 年 6 月 3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