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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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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1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55/2008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含 磁 铁 玩 具 的 标 签 规 定

本 署 曾 於 2008 年 3 月 6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55/2008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於 最 近 通 过 一 项 决 议 , 要 求 成 员 国 在 含 磁 铁 的 玩 具 上 附 上 警 告 字 句 。 有 关 详 情 开 列 於 委 员 会 决 议 2008/329/EC ( " 该 决 议 " ) 。 该 决 议 可 於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8:114:0090:0093:EN:PDF

详 情

  1. 根 据 该 决 议 , 欧 盟 成 员 国 须 确 保 在 共 同 体 市 场 销 售 或 供 应 的 磁 铁 玩 具 显 示 有 关 警 告 字 句 :

    1. 字 眼 如 下 : " 警 告 ! 本 玩 具 含 有 磁 铁 或 磁 铁 零 件 。 磁 铁 在 人 体 内 吸 聚 或 是 吸 附 於 人 体 内 的 金 属 物 件 上 , 可 导 致 严 重 或 致 命 损 伤 。 如 吞 下 或 吸 入 磁 铁 , 请 立 即 求 诊 。 " ; 或

    2. 以 同 样 简 单 易 明 的 字 眼 , 清 楚 传 递 相 同 的 内 容 。

  2. 警 告 字 句 须 以 清 晰 可 辨 和 易 读 的 方 式 显 示 在 包 装 上 当 眼 之 处 , 否 则 , 该 等 字 句 便 须 夹 附 在 磁 铁 玩 具 上 , 让 消 费 者 在 购 买 时 能 够 看 到 。 警 告 字 句 亦 须 根 据 产 品 销 售 或 供 应 的 市 场 , 以 有 关 的 欧 盟 成 员 国 法 定 语 文 显 示 。

  3. 欧 盟 成 员 国 须 确 保 未 有 显 示 规 定 警 告 字 句 的 磁 铁 玩 具 , 自 2008 年 7 月 21 日 起 禁 止 在 市 场 上 销 售 或 供 应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 

( 吴 兆 文 代 行 )

2008 年 4 月 30 日

*
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