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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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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35/2008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有 关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酒 石 酸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的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结 果

本 署 曾 於 2007 年 3 月 19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27/2007 号 。 其 後 , 欧 盟 理 事 会 公 布 规 例 , 根 据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结 果 , 修 订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酒 石 酸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。 该 规 例 可 经 由 下 列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LexUriServ.do?uri=OJ:L:2008:048:0001:0003:EN:PDF

详 情

  1.  
  2. 上 述 覆 核 只 限 於 就 豁 除 'D' 级 酒 石 酸 而 对 产 品 範 围 进 行 审 查 。 调 查 发 现 , 'D' 级 酒 石 酸 的 物 理 特 徵 及 化 学 特 性 均 与 'L' 级 酒 石 酸 有 重 大 分 别 , 代 表 两 者 不 可 以 互 换 使 用 , 亦 不 会 在 共 同 体 市 场 互 相 竞 争 , 因 此 , 根 据 调 查 结 果 , 'D' 级 酒 石 酸 不 应 包 括 在 反 倾 销 措 施 的 产 品 範 围 内 。
     
  3. 因 此 , 对 於 不 在 反 倾 销 措 施 涵 盖 範 围 的 货 物 , 如 曾 就 有 关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缴 款 或 入 帐 , 税 款 应 予 以 退 还 或 减 免 。 退 还 或 减 免 税 款 的 要 求 必 须 按 照 进 口 国 适 用 的 海 关 法 例 向 进 口 国 海 关 当 局 提 出 。  

背 景

  1. 欧 盟 自 2006 年 1 月 28 日 起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酒 石 酸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, 税 率 为 缴 税 前 在 共 同 体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34.9% ( 三 间 公 司 除 外 , 其 个 别 税 率 由 0% 至 10.1% 不 等 )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351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邓 裕 谦 代 行 )

2008 年 2 月 25 日

 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