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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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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10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/2008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禁 止 销 售 猫 只 和 狗 只 毛 皮 及 含 有 有 关 毛 皮 的 产 品

欧 洲 议 会 和 欧 盟 理 事 会 最 近 通 过 一 项 规 例 , 禁 止 销 售 猫 只 和 狗 只 毛 皮 及 含 有 有 关 毛 皮 的 产 品 。 有 关 详 情 载 列 於 委 员 会 规 例 第 1523/2007 号 ( " 该 规 例 " ) 。 该 规 例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http://eur-lex.europa.eu/LexUriServ/site/en/oj/2007/l_343/l_34320071227en00010004.pdf

详 情

  1. 欧 盟 国 家 的 人 民 把 狗 只 和 猫 只 视 为 宠 物 , 因 而 不 接 受 使 用 牠 们 的 毛 皮 或 含 有 这 些 动 物 毛 皮 的 产 品 。 为 恢 复 消 费 者 对 毛 皮 产 品 的 信 心 和 消 除 毛 皮 贸 易 障 碍 , 欧 盟 当 局 认 为 有 必 要 於 2008 年 12 月 31 日 起 , 禁 止 猫 只 和 狗 只 毛 皮 及 含 有 这 些 动 物 毛 皮 的 产 品 在 共 同 体 市 场 推 出 和 进 出 口 。 不 过 , 欧 洲 委 员 会 可 能 会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采 纳 措 施 , 容 许 销 售 和 进 出 口 拟 作 教 育 或 动 物 标 本 剥 制 等 用 途 的 猫 只 和 狗 只 毛 皮 , 或 含 有 这 些 动 物 毛 皮 的 产 品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 

( 吴 兆 文 代 行 )

2008 年 1 月 3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保 加 利 亚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罗 马 尼 亚 、 斯 洛 伐 克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(1)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  • (2) 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的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双 周 刊 专 门 提 供 有 关 欧 盟 贸 易 政 策 及 法 规 的 最 新 资 料 。 《 欧 盟 商 情 快 讯 》 可 供 免 费 电 子 订 阅 , 亦 可 透 过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tdctrade.com/alert/eualert.ht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