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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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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39/2005 号

欧 洲 联 盟( 欧 盟 )*:对 若 干 工 业、农 业 及 渔 业 产 品 实 行 暂 停 徵 收 关 税

本 署 曾 於 2005 年 1 月 7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4/2005 号 。 其 後 , 欧 盟 理 事 会 采 纳 一 项 规 例 , 修 订 获 暂 停 徵 收 部 分 或 全 部 进 口 关 税 的 产 品 名 单 。 现 随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夹 附 (pdf 格 式) 理 事 会 规 例 ( 欧 洲 共 同 体 )第 989/2005 号 的 副 本 , 以 供 参 考 。

详 情

  1. 暂 停 徵 收 关 税 措 施 适 用 於 共 同 体 内 因 供 应 量 不 足 , 而 未 能 满 足 共 同 体 工 业 需 要 的 产 品 。 获 共 同 体 暂 停 徵 收 关 税 的 产 品 , 不 论 来 源 地 及 数 量 , 均 可 自 动 以 较 低 税 率 或 零 税 率 输 入 共 同 体 。
  2. 欧 盟 理 事 会 的 最 新 修 订 於 2005 年 7 月 1 日 起 生 效 , 将 暂 停 徵 收 关 税 的 範 围 扩 展 至 一 些 新 产 品 , 主 要 包 括 化 学 产 品 、 塑 胶 产 品 及 电 气 设 备 , 并 将 先 前 在 名 单 内 的 若 干 产 品 从 获 暂 停 徵 收 部 分 或 全 部 关 税 的 产 品 名 单 上 删 除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351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 

( 郑 震 生 代 行 )

2005 年 7 月 7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国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  •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