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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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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36/2005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:修 订 为 食 品 内 若 干 污 染 物 厘 订
最 高 水 平 的 规 例

本 署 曾 于 2001 年 3 月 28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72/2001 号 。 其 后 , 欧 洲 委 员 会 采 纳 对 委 员 会 规 例( 欧 洲 共 同 体 )第 466/2001 号 作 出 的 修 订 , 厘 定 若 干 食 品 内 脱 氧 雪 腐 镰 刀 菌 烯 醇 、 玉 米 赤 霉 烯 酮 和 马 菌 素 的 最 高 含 量 水 平 , 该 等 食 品 包 括 未 经 处 理 的 玉 蜀 黍 和 以 谷 物 / 玉 蜀 黍 为 主 的 经 处 理 婴 儿 和 幼 儿 食 品 。 该 最 高 水 平 规 定 由 2006 年 7 月 1 日 起 生 效 。 该 日 期 前 已 在 共 同 体 市 场 上 出 售 的 产 品 , 可 获 豁 免 遵 守 有 关 规 定 。 食 品 业 务 营 运 人 须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, 证 明 产 品 推 出 市 场 发 售 的 时 间 。 有 关 详 情 载 于 委 员 会 规 例 ( 欧 洲 共 同 体 ) 第 856/2005 号 。 该 规 例 的 副 本 夹 附 于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(pdf 格 式 ), 以 供 参 考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( 苏 惠 艳 代 行 )

2005 年 7 月 7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国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