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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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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编 号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68/2004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* : 有 关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磺 胺 酸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重 新 调 查 结 果

本 署 曾 於 2003 年 7 月 8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82/2003 号 。 其 後 , 欧 盟 理 事 会 公 布 规 例 , 根 据 重 新 调 查 结 果 , 修 订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磺 胺 酸 徵 收 的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。 该 规 例 副 本 载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参 考 。 要 点 如 下 :

(a) 产 品 磺 胺 酸 ,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ex 2921 4210 ( TARIC 代 码 2921 4210 60 ) 。 此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只 供 参 考 用 。
(b) 经 修 订 的 税 率 缴 税 前 在 共 同 体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  33.7%
(c) 生 效 日 期 2004 年 2 月 13 日

详 情

  1. 欧 盟 是 由 2002 年 7 月 26 日 起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磺 胺 酸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, 税 率 为 缴 税 前 在 共 同 体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21% 。
     

  2. 欧 洲 委 员 会 应 Sorochimie 和 Quimigal 的 投 诉 , 於 2003 年 6 月 26 日 展 开 该 项 重 新 调 查 。 该 两 名 生 产 商 占 共 同 体 磺 胺 酸 生 产 量 100% , 他 们 指 称 现 有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没 有 引 致 货 品 在 共 同 体 的 售 价 出 现 足 够 变 动 。
     

  3. 在 重 新 调 查 之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认 为 有 关 的 反 倾 销 税 效 用 已 经 消 减 , 加 上 调 查 发 现 倾 销 差 价 已 增 加 至 33.7% , 而 原 来 的 调 查 确 定 的 倾 销 差 价 只 为 21% , 因 此 必 须 修 订 反 倾 销 税 的 水 平 , 以 反 映 新 的 倾 销 差 价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351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郑 震 生 代 行 )

2004 年 3 月 13 日

* :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丹 麦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卢 森 堡 、 荷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