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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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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编 号 : EIC 230/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84/2004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预 先 提 交 进 入 共 同 体 关 税 地 区 货 物 资 料 的 建 议 规 定

欧 洲 委 员 会 公 布 一 项 建 议 规 例 , 修 订 1992 年 10 月 12 日 有 关 共 同 体 海 关 法 规 的 理 事 会 规 例 ( 欧 洲 经 济 共 同 体 ) 第 2913/92 号 。 各 项 修 订 中 , 包 括 规 定 商 号 在 货 物 输 入 欧 盟 前 须 向 海 关 当 局 提 交 货 物 资 料 的 建 议 。 该 建 议 规 则 的 要 点 载 於 下 文 。 有 关 建 议 副 本 (pdf 格 式 ) 载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, 以 供 参 考 。

详 情

  1. 按 现 行 规 定 , 报 关 资 料 摘 要 或 报 关 单 须 在 商 号 把 货 物 提 交 海 关 清 关 时 , 一 并 呈 交 。 根 据 建 议 规 例 , 报 关 资 料 摘 要 须 在 货 物 进 入 共 同 体 关 税 地 区 之 前 提 交 , 但 空 运 或 海 运 货 物 如 只 是 过 境 而 不 在 境 内 停 留 则 除 外 。 这 项 安 排 让 有 关 当 局 可 在 需 要 时 , 预 检 货 物 和 收 紧 保 安 管 制 。
  2. 该 建 议 规 例 规 定 , 提 交 报 关 资 料 摘 要 的 正 常 限 期 , 是 把 货 物 提 交 海 关 清 关 前 24 小 时 。 如 运 输 时 间 较 短 或 在 国 际 协 议 中 另 有 时 限 规 定 , 则 会 采 用 特 别 规 定 。 报 关 资 料 摘 要 须 按 照 欧 盟 当 局 设 定 的 规 格 以 电 子 方 式 拟 备 。 有 关 当 局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才 会 接 受 纸 张 报 关 资 料 摘 要 , 但 亦 只 限 於 在 该 建 议 规 例 开 始 实 施 後 两 年 内 。
  3. 在 货 物 进 入 共 同 体 关 税 地 区 後 须 提 交 报 关 单 的 情 况 下 , 该 建 议 规 例 容 许 使 用 电 子 报 关 单 代 替 报 关 资 料 摘 要 , 但 电 子 报 关 单 必 须 在 与 报 关 资 料 摘 要 规 定 的 相 同 时 限 内 递 交 , 并 包 含 所 需 的 资 料 。 除 非 商 号 已 提 交 报 关 资 料 摘 要 或 报 关 单 , 否 则 不 得 提 取 货 物 。
  4. 该 建 议 规 例 须 得 到 欧 洲 议 会 和 欧 盟 理 事 会 的 批 准 。 根 据 欧 洲 委 员 会 的 立 法 建 议 , 实 际 执 行 细 节 将 会 开 列 於 实 施 条 款 内 , 而 有 关 条 款 必 须 於 该 建 议 规 例 开 始 实 施 後 两 年 内 确 立 。 本 署 会 将 此 事 的 进 展 告 知 业 内 人 士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( 苏 惠 艳 代 行 )

2004 年 11 月 12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国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