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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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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编 号 : EIC 230/2/3/2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29/2004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就 从 越 南 、 巴 基 斯 坦 或 菲 律 宾 托 运 一 体 型 电 子 袖 珍 萤 光 灯 , 不 论 是 否 报 称 源 自 越 南 、 巴 基 斯 坦 或 菲 律 宾 , 以 迴 避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进 口 一 体 型 电 子 袖 珍 萤 光 灯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一 事 展 开 调 查

本 署 曾 於 2004 年 3 月 30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84/2004 号 。 其 後 , 欧 洲 委 员 会 公 布 一 项 规 例 , 就 从 越 南 、 巴 基 斯 坦 或 菲 律 宾 托 运 一 体 型 电 子 袖 珍 萤 光 灯 , 不 论 是 否 报 称 源 自 越 南 、 巴 基 斯 坦 或 菲 律 宾 , 以 迴 避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进 口 一 体 型 电 子 袖 珍 萤 光 灯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一 事 , 展 开 调 查 。 该 规 例 亦 规 定 , 从 越 南 、 巴 基 斯 坦 或 菲 律 宾 托 运 的 一 体 型 电 子 袖 珍 萤 光 灯 , 不 论 是 否 报 称 源 自 越 南 、 巴 基 斯 坦 或 菲 律 宾 , 均 须 进 行 登 记 。 有 关 的 规 例 副 本 (pdf 格 式 ) 载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, 以 供 参 考 。 要 点 如 下 :

(a) 发 出 规 例 日 期 2004 年 9 月 10 日
(b) 产 品 範 围 具 有 一 枝 或 以 上 玻 璃 管 , 所 有 照 明 零 件 及 电 子 组 件 安 装 於 灯 脚 或 和 灯 脚 连 成 一 体 的 一 体 型 电 子 袖 珍 萤 光 灯 ,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ex 8539 3190 ( TARIC 代 码 8539 3190*91 ) ( 此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只 供 参 考 用 ) 。
(c) 程 序 欧 洲 委 员 会 会 向 越 南 、 巴 基 斯 坦 、 菲 律 宾 和 中 国 内 地 出 口 商 / 生 产 商 和 出 口 商 / 生 产 商 商 会 、 曾 参 与 引 致 现 行 措 施 的 调 查 的 共 同 体 进 口 商 和 进 口 商 商 会 , 或 在 调 查 要 求 中 被 点 名 的 人 士 , 以 及 中 国 内 地 、 越 南 、 巴 基 斯 坦 和 菲 律 宾 的 有 关 当 局 发 出 问 卷 , 以 收 集 调 查 所 需 的 资 料 。

有 关 人 士 如 未 收 到 问 卷 , 应 於 2004 年 9 月 10 日 起 计 15 日 内 向 欧 洲 委 员 会 索 取 问 卷 。

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, 否 则 有 关 人 士 可 於 2004 年 9 月 10 日 起 计 40 日 内 , 以 书 面 向 欧 洲 委 员 会 表 达 意 见 ( 包 括 递 交 问 卷 回 覆 ) 和 向 欧 洲 委 员 会 要 求 聆 讯 。

所 有 递 交 予 欧 洲 委 员 会 的 书 信 及 文 件 均 须 为 书 面 形 式 ( 并 非 电 子 形 式 , 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) , 并 注 明 其 名 称 、 地 址 、 电 邮 地 址 、 电 话 号 码 、 图 文 传 真 号 码 及 / 或 专 用 电 讯 号 码 , 寄 交 以 下 地 址 :

European Commission
Directorate-General for Trade
Directorate B
J-79 5/16
B-1049 Brussels
图 文 传 真 : (32-2) 295 6505
专 用 电 讯 : COMEU B 21877
(d) 进 口 登 记 由 2004 年 9 月 11 日 起 , 从 越 南 、 巴 基 斯 坦 或 菲 律 宾 托 运 的 进 口 一 体 型 电 子 袖 珍 萤 光 灯 , 不 论 是 否 报 称 源 自 越 南 、 巴 基 斯 坦 或 菲 律 宾 , 均 须 由 欧 盟 海 关 当 局 对 其 进 行 登 记 。 登 记 将 於 2004 年 9 月 11 日 起 计 9 个 月 後 届 满 。

若 调 查 结 果 显 示 有 迴 避 的 情 况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一 体 型 电 子 袖 珍 萤 光 灯 徵 收 的 反 倾 销 税 , 可 能 施 加 於 从 越 南 、 巴 基 斯 坦 或 菲 律 宾 托 运 的 相 同 进 口 产 品 , 并 由 该 等 进 口 产 品 的 登 记 日 期 起 徵 收 。
(e) 豁 免 进 口 登 记 或 措 施 有 关 产 品 进 口 时 若 不 构 成 迴 避 , 可 豁 免 进 口 登 记 或 措 施 。

除 非 欧 洲 委 员 会 另 有 指 明 , 否 则 拟 取 得 豁 免 进 口 登 记 或 措 施 的 生 产 商 应 於 2004 年 9 月 10 日 起 计 40 日 内 , 提 出 要 求 并 提 供 充 分 证 据 支 持 。

背 景

  1. 欧 盟 是 由 2001 年 7 月 20 日 起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一 体 型 电 子 袖 珍 萤 光 灯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, 税 率 为 缴 税 前 在 共 同 体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的 66.1% ( 8 间 公 司 除 外 , 税 率 由 0% 至 59.5% 不 等 ) 。 在 2004 年 8 月 16 日 , Lighting Industry and Trade in Europe 投 诉 , 指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进 口 一 体 型 电 子 袖 珍 萤 光 灯 以 经 越 南 、 巴 基 斯 坦 或 菲 律 宾 转 运 及 / 或 在 越 南 、 巴 基 斯 坦 或 菲 律 宾 装 嵌 有 关 产 品 的 方 式 , 迴 避 对 其 采 取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。 欧 洲 委 员 会 根 据 有 关 投 诉 , 展 开 现 时 的 迴 避 调 查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351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( 郑 震 生 代 行 )

2004 年 9 月 16 日

*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塞 浦 路 斯 、 捷 克 共 和 国 、 丹 麦 、 爱 沙 尼 亚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匈 牙 利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拉 脱 维 亚 、 立 陶 宛 、 卢 森 堡 、 马 耳 他 、 荷 兰 、 波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斯 洛 伐 克 共 和 国 、 斯 洛 文 尼 亚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