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页范本路径
跳至主要内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单
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7/2003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酒 类 产 品 的 描 述 、 名 称 、 展 示 和 保 障 的 规 例

欧 洲 委 员 会 已 采 纳 委 员 会 规 例 ( 欧 洲 共 同 体 ) 第 753/2002 号 ( " 该 规 例 " ) , 以 执 行 1999 年 5 月 17 日 的 理 事 会 规 例 ( 欧 洲 共 同 体 ) 第 1493/1999 号 关 于 若 干 酒 类 产 品 的 描 述 、 名 称 、 展 示 和 保 障 的 条 文 。

详 情

  1. 该 规 例 和 其 相 应 修 订 ( 分 别 载 於 附 件 III(pdf 格 式 ) ) , 旨 在 保 障 消 费 者 和 生 产 商 的 合 法 权 益 , 确 保 内 部 市 场 运 作 畅 顺 , 以 及 促 进 生 产 优 质 产 品 。 输 入 共 同 体 的 酒 类 产 品 亦 受 该 规 例 的 规 则 限 制 。 该 规 例 的 要 点 扼 述 如 下 :

    1. 该 规 例 订 立 若 干 酒 类 产 品 的 标 签 规 定 。 总 的 来 说 , 若 干 必 须 资 料 要 印 在 容 器 上 的 同 一 视 线 範 围 内 。 这 些 资 料 须 以 清 晰 和 不 会 退 色 字 体 展 示 , 而 字 体 大 小 须 足 以 令 字 体 凸 显 出 来 , 并 可 与 标 签 的 所 有 其 他 内 容 清 楚 区 别 。 须 根 据 标 称 量 , 注 明 按 分 量 计 实 际 酒 精 浓 度 的 百 分 率 单 位 或 半 单 位 , 并 以 特 定 尺 寸 字 体 显 示 於 标 签 上 ;
       

    2. 就 若 干 酒 类 产 品 而 言 , 禁 止 使 用 含 铅 的 塞 帽 或 箔 遮 盖 封 闭 装 置 , 以 避 免 污 染 ;
       

    3. 须 适 当 地 在 登 记 册 、 附 带 文 件 和 相 关 商 业 文 件 上 重 复 载 列 标 签 上 若 干 资 料 , 以 确 保 可 追 溯 酒 类 产 品 及 对 其 作 出 管 制 ; 以 及
       

    4. 视 乎 涉 及 产 品 类 别 和 产 品 是 否 进 口 货 品 而 定 , 可 能 须 符 合 额 外 标 签 规 定 。

  2. 该 规 例 的 条 文 由 2003 年 8 月 1 日 起 全 面 实 施 。 作 为 过 渡 措 施 , 由 於 该 规 例 生 效 而 不 再 符 合 描 述 和 展 示 规 定 的 酒 类 产 品 , 可 持 有 供 销 售 、 流 通 或 出 口 直 至 存 货 耗 尽 为 止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苏 惠 艳 代 行 )

2003 年 2 月 18 日

* :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丹 麦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卢 森 堡 、 荷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