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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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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230/2/1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23/2003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* : 对 销 售 和 使 用 若 干 危 险 物 质 和 制 剂 的 限 制

欧 洲 议 会 和 欧 盟 理 事 会 已 通 过 两 项 指 示 , 管 制 若 干 致 癌 物 质 、 诱 变 剂 及 危 害 生 育 物 质 的 销 售 和 使 用 。 该 两 项 指 示 旨 在 改 善 健 康 保 障 和 消 费 者 安 全 。 有 关 详 情 载 於 指 示 2003/34/EC 和 2003/36/EC ( " 该 等 指 示 " ) , 指 示 的 副 本 夹 附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I  和 II 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参 考 。

详 情

  1. 根 据 该 等 指 示 , 欧 盟 当 局 界 定 为 会 致 癌 、 诱 变 或 危 害 生 育 的 化 学 品 , 用 於 在 市 场 向 公 众 出 售 的 物 质 和 制 剂 时 , 个 别 浓 度 不 得 超 出 若 干 订 明 的 限 制 。 该 等 化 学 品 的 名 单 载 於 该 等 指 示 的 附 件 (pdf 格 式 ) 。 欧 盟 成 员 国 须 由 2005 年 1 月 15 日 起 实 施 指 示 2003/34/EC 的 条 文 。 至 於 指 示 2003/36/EC , 实 施 日 期 则 是 2004 年 12 月 25 日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苏 惠 艳 代 行 )

2003 年 9 月 5 日

* : 欧 盟 成 员 国 为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、 丹 麦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希 腊 、 爱 尔 兰 、 意 大 利 、 卢 森 堡 、 荷 兰 、 葡 萄 牙 、 西 班 牙 、 瑞 典 及 英 国 。



  •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