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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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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附 件 1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71/2003 号

欧 盟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产 品 实 施

的 若 干 反 倾 销 措 施 的 局 部 中 期 覆 核 结 果

徵 收 原 本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的 日 期 有 关 产 品
(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#
原 本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税 率 经 修 订 的
确 定 反 倾 销 税 税 率
局 部 中 期
覆 核 结 果 的 规 例
26.6.1999 氧 化 镁 (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ex 2519 9090 ) 如 果 清 关 前 在 共 同 体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低 於 每 公 吨 112 欧 元 , 则 徵 收 两 者 之 间 的 差 额 。
  1. 如 果 缴 税 前 在 共 同 体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低 於 最 低 进 口 价 , 并 且 是 根 据 中 国 内 地 出 口 商 直 接 发 给 共 同 体 内 无 关 连 人 士 的 发 票 而 订 立 , 则 徵 收 最 低 进 口 价 每 公 吨 112 欧 元 与 缴 税 前 在 共 同 体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之 间 的 差 额 ;
  2. 如 果 缴 税 前 在 共 同 体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是 根 据 中 国 内 地 出 口 商 直 接 发 给 共 同 体 内 无 关 连 人 士 的 发 票 而 订 立 , 并 且 相 等 於 或 高 於 最 低 进 口 价 每 公 吨 112 欧 元 , 则 徵 收 零 税 率 ; 以 及

  3. 就 不 包 括 在 第 (i) 和 (ii) 项 的 所 有 其 他 情 况 而 言 , 从 价 税 一 律 为 27.1% 。
附 件 2
(pdf 格 式 )
19.2.2000 烧 僵 的 ( 绕 结 的 ) 镁 (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ex   2519 9030 ) 如 果 清 关 前 在 共 同 体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低 於 每 公 吨 120 欧 元 , 则 徵 收 两 者 之 间 的 差 额 。
  1. 如 果 缴 税 前 在 共 同 体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低 於 最 低 进 口 价 , 并 且 是 根 据 中 国 内 地 出 口 商 直 接 发 给 共 同 体 内 无 关 连 人 士 的 发 票 而 订 立 , 则 徵 收 最 低 进 口 价 每 公 吨 120 欧 元 与 缴 税 前 在 共 同 体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之 间 的 差 额 ;
  2. 如 果 缴 税 前 在 共 同 体 边 界 交 货 净 价 是 根 据 中 国 内 地 出 口 商 直 接 发 给 共 同 体 内 无 关 连 人 士 的 发 票 而 订 立 , 并 且 相 等 於 或 高 於 最 低 进 口 价 每 公 吨 120 欧 元 , 则 徵 收 零 税 率 ; 以 及
  3. 就 不 包 括 在 第 (i) 和 (ii) 项 的 所 有 其 他 情 况 而 言 , 从 价 税 一 律 为 63.3% 。
附 件 3
(pdf 格 式 )

#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只 供 参 考 用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