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执 事 先 生 :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07/99 号
南 非 :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或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及 从 香 港 输 出 的 以 丙 烯 酸 纤 维 制 的 毡 或 部 分 含 有 丙 烯 酸 纤 维 的 毡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
本 署 曾 於 1998 年 5 月 15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64/98 号 。 其 後 本 署 获 悉 , 南 非 关 税 及 贸 易 部 於 政 府 宪 报 宣 布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或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及 从 香 港 输 出 的 以 丙 烯 酸 纤 维 制 的 毡 或 部 分 含 有 丙 烯 酸 纤 维 的 毡 ( 丙 烯 酸 纤 维 毡 )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。 现 随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上 该 政 府 宪 报 的 副 本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参 考 。 详 细 情 况 下 :
详 细 情 况
(a) | 产 品 範 围 : 以 丙 烯 酸 纤 维 制 的 毡 , 属 关 税 分 目 6301 40 ; 以 及 含 有 丙 烯 酸 纤 维 的 毡 , 属 关 税 分 目 6301 90 。 电 毡 不 受 反 倾 销 措 施 管 制 。 |
(b) | 税 率 :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或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及 从 香 港 输 出 的 产 品 的 税 率 为 每 千 克 20.55 兰 特 ( 有 一 家 公 司 除 外 , 其 产 品 的 税 率 为 每 千 克 13.09 兰 特 ) 。 |
(c) | 生 效 日 期 : 1999 年 6 月 18 日 。 |
背 景
3. | 南 非 於 1998 年 4 月 4 日 展 开 有 关 调 查 , 并 於 1998 年 12 月 18 日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或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及 从 香 港 输 出 的 丙 烯 酸 纤 维 毡 徵 收 临 时 反 倾 销 税 , 税 率 为 每 千 克 30 兰 特 。 |
查 询
4. |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拨 电 2398 5351 与 本 人 联 络 。 |
贸 易 署 署 长
( 张 国 强 代 行 )
1999 年 7 月 17 日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