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执 事 先 生 :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7/99 号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: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类 进 口
环 形 封 夹 装 置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展 开 覆 核
本 署 曾 於 1997 年 2 月 12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2/97 号 。 其 後 , 本 署 获 悉 , 欧 洲 联 盟 委 员 会 於 欧 洲 共 同 体 官 方 刊 物 刊 登 一 项 公 告 ,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类 进 口 环 形 封 夹 装 置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展 开 覆 核 。 现 随 附 该 公 告 副 本 , 以 供 参 考 。 详 细 情 况 如 下 :
详 情
2. |
有 关 人 士 可 於 1999 年 1 月 19 日 起 计 的 40 日 内 , 以 书 面 向 该 委 员 会 表 达 意 见 ( 包 括 回 答 问 卷 ) 、 提 供 证 据 、 以 及 向 该 委 员 会 要 求 聆 讯 。 任 何 有 关 人 士 如 仍 未 收 到 问 卷 , 应 於 1999 年 1 月 19 日 起 计 的 15 日 内 , 以 书 面 向 该 委 员 会 索 取 , 并 注 明 其 姓 名 、 地 址 、 电 话 号 码 、 图 文 传 真 号 码 及 / 或 专 用 电 讯 号 码 。 所 有 寄 交 该 委 员 会 的 书 信 及 文 件 , 应 使 用 以 下 地 址 :
European Commission,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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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| 该 项 覆 核 , 是 欧 盟 委 员 会 应 共 同 体 生 产 商 所 提 出 的 要 求 而 展 开 的 。 有 人 指 称 , 有 关 产 品 在 欧 洲 共 同 体 内 的 转 售 及 随 後 的 销 售 价 格 , 不 足 以 反 映 对 其 施 行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的 程 度 。 | ||||||||||
4. |
现 行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仍 然 有 效 , 直 至 该 项 覆 核 完 成 为 止 。 现 时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类 环 形 封 夹 装 置 徵 收 的 反 倾 销 税 於 1997 年 1 月 25 日 起 实 施 , 税 率 如 下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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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 询
5. | 如 对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拨 电 2398 5351 向 本 人 查 询 。 |
贸 易 署 署 长
( 张 国 强 代 行 )
1999 年 1 月 29 日
方 便 快 捷 的 查 询 服 务 ─ 请 使 用 贸 易 署 24 小 时 一 般
查 询 热 线 : 2392 2922 。 |
备 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