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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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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01/98 号

荷 兰 : 禁 止 使 用 致 癌 的 偶 氮 染 料

本 署 曾 於 1996 年 8 月 31 日 的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94/96 号 内 宣 布 有 关 荷 兰 禁 止 使 用 致 癌 的 偶 氮 染 料 的 事 项 。 本 署 获 悉 , 荷 兰 最 近 颁 布 另 一 项 判 令 , 由 1998 年 6 月 19 日 开 始 永 久 禁 止 使 用 致 癌 的 偶 氮 染 料 。 现 随 附 (pdf 格 式 ) 该 规 例 的 非 官 方 英 文 译 本 , 以 供 参 考 。

详 细 情 况

2. 在 1996 年 8 月 1 日 , 荷 兰 当 局 实 施 了 一 项 禁 令 , 衣 服 、 鞋 履 及 床 上 用 织 物 制 品 如 含 有 偶 氮 染 料 , 而 该 等 偶 氮 染 料 含 有 致 癌 的 胺 , 则 禁 止 买 卖 有 关 衣 服 、 鞋 履 及 床 上 用 织 物 制 品 。 荷 兰 当 局 现 於 1998 年 6 月 18 日 宣 布 判 令 , 令 上 述 禁 令 永 久 生 效 。

3. 藉 该 判 令 而 生 效 的 永 久 禁 令 基 本 上 与 在 1996 年 8 月 1 日 实 施 的 禁 令 相 同 。 该 永 久 禁 令 涵 盖 20 种 致 癌 的 胺 及 约 90 种 可 以 衍 生 芳 香 胺 的 偶 氮 染 料 。 该 判 令 具 体 说 明 了 详 尽 的 测 试 方 法 , 以 决 定 有 关 衣 服 、 鞋 履 及 床 上 用 织 物 制 品 是 否 含 有 被 禁 的 胺 。

4. 该 判 令 继 续 为 下 列 类 别 产 品 订 下 过 渡 期 :

  1. 二 手 衣 服 、 鞋 履 及 床 上 用 织 物 制 品 ;
  2. 作 个 人 保 护 用 途 的 衣 服 、 鞋 履 及 床 上 用 织 物 制 品 ; 及
  3. 含 有 被 禁 的 偶 氮 染 料 的 再 造 ( 羊 毛 ) 纤 维 制 造 的 衣 服 、 鞋 履 及 床 上 用 织 物 制 品 。

此 等 产 品 可 继 续 在 市 场 上 买 卖 至 1999 年 12 月 31 日 。 然 而 , 谨 提 醒 出 口 商 , 有 关 在 市 场 上 出 售 被 禁 衣 服 、 鞋 履 及 床 上 用 织 物 制 品 的 过 渡 期 已 於 1997 年 9 月 1 日 届 满 , 因 此 该 判 令 未 有 提 及 。

查 询

5. 如 对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拨 电 2398 5684 向 翁 旭 萍 女 士 查 询 。

 

贸 易 署 署 长

( 廖 凤 娴 代 行 )

一 九 九 八 年 七 月 十 七 日

方 便 快 捷 的 查 询 服 务 - 请 使 用 贸 易 署 24 小 时 一 般 查 询 热 线 : 2392 2922 。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