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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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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0/98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撤 销 香 港 普 及 特 惠 税 制 度 优 惠

 

本 通 告 旨 在 提 醒 商 号 , 香 港 由 1998 年 5 月 1 日 起 将 不 再 享 有 欧 洲 联 盟 的 普 及 特 惠 税 制 度 优 惠 。

2. 本 署 曾 於 1998 年 1 月 2 日 的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/98 号 内 通 知 商 号 , 欧 洲 联 盟 理 事 会 已 通 过 一 项 规 例 , 宣 布 将 由 1998 年 5 月 1 日 起 , 撤 销 包 括 香 港 在 内 的 若 干 受 惠 地 区 所 享 有 的 欧 盟 普 及 特 惠 税 制 度 优 惠 。 有 关 撤 销 优 惠 方 案 将 不 设 过 渡 安 排 。 在 1998 年 5 月 1 日 前 付 运 但 在 1998 年 5 月 1 日 当 日 或 之 後 清 关 的 香 港 来 源 货 品 , 将 不 再 享 有 普 及 特 惠 税 制 度 的 关 税 优 惠 , 而 须 缴 付 欧 盟 的 最 惠 国 税 率 。 有 关 输 往 欧 盟 货 品 的 表 格 甲 申 请 的 行 政 安 排 详 情 , 商 号 请 参 阅 夹 附 的 1998 年 4 月 4 日 的 特 惠 税 证 通 告 第 6/98 号 。

查 询

3. 如 对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  5684 向 本 人 查 询 。

 

贸 易 署 署 长

( 翁 旭 萍 代 行 )

1998 年 4 月 22 日

方 便 快 捷 的 查 询 服 务 - 请 使 用 贸 易 署 24 小 时 一 般 查 询 热 线 : 2392 2922 。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