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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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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76/97 号

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: 禁 止 使 用 夹 腿 捕 兽 器
及 进 口 若 干 类 野 生 动 物 的 毛 皮 及 制 成 品 的 规 例

本 署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九 月 十 六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39/97 号 後 , 已 和 香 港 毛 皮 业 协 会 就 签 发 欧 洲 联 盟 ( 欧 盟 ) 所 规 定 的 证 明 书 一 事 作 出 安 排 。

 

详 细 情 况

证 明 书 规 定

  1.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39/97 已 提 及 , 欧 盟 将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起 禁 止 若 干 类 毛 皮 及 相 关 产 品 进 口 。 禁 令 所 包 括 的 毛 皮 产 品 一 览 表 , 载 於 附 件 I 。 某 些 没 有 使 用 夹 腿 捕 兽 器 , 或 符 合 国 际 协 定 的 人 道 捕 捉 标 准 的 国 家 , 将 获 豁 免 遵 守 禁 令 ( 见 附 件 II ) 。 为 实 施 豁 免 遵 守 禁 令 的 安 排 , 欧 盟 规 定 出 口 商 在 付 运 受 影 响 的 毛 皮 及 相 关 产 品 时 , 须 附 上 委 员 会 规 例 ( 欧 盟 ) 第 35/97 号 ( 样 本 载 於 附 件 III ) 所 订 明 的 证 明 书 。 出 口 商 须 在 证 明 书 上 注 明 制 成 品 的 种 类 和 数 量 , 欧 盟 关 税 编 号 、 动 物 品 种 的 学 名 , 以 及 有 关 动 物 是 否 在 牢 笼 出 生 和 饲 养 , 倘 若 不 是 , 则 在 哪 个 国 家 捕 获 。

 

豁 免 遵 守 证 明 书 规 定

  1. 上 述 的 证 明 书 规 定 可 获 豁 免 , 惟 受 禁 的 毛 皮 和 相 关 产 品 须 :

  1. 依 循 临 时 进 口 程 序 进 口 , 同 时 并 非 在 欧 盟 销 售 , 而 是 供 转 口 之 用 ;

  2. 供 个 人 及 私 人 使 用 ;

  3. 为 经 过 外 地 加 工 程 序 後 再 输 入 欧 盟 , 并 获 证 明 是 利 用 过 往 从 欧 盟
    出 口 或 转 口 的 毛 皮 或 制 成 品 进 行 加 工 ; 或

  4. 已 根 据 濒 危 野 生 动 植 物 种 国 际 贸 易 公 约 获 发 进 口 文 件 。

 

证 明 书 申 请 程 序

  1. 香 港 毛 皮 业 协 会 已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起 开 始 接 受 证 明 书 申 请 。 申 请 证 明 书 时 , 必 须 提 交 证 明 有 关 毛 皮 产 地 来 源 的 文 件 。 申 请 程 序 载 於 附 件 IV 。 如 欲 查 询 证 明 书 申 请 程 序 的 详 情 , 请 与 香 港 毛 皮 业 协 会 的 冯 妙 慧 小 姐 联 络 ( 地 址 : 九 龙 尖 沙 咀 漆 咸 道 南 45-51 号 其 士 大 厦 603 室 , 电 话 : 2367 4646 。 )

 

过 渡 安 排

  1. 欧 盟 在 实 施 入 口 禁 令 和 证 明 书 规 定 时 , 不 设 任 何 过 渡 安 排 。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或 其 後 运 抵 欧 盟 的 有 关 制 成 品 , 必 须 附 有 证 明 书 正 本 。 商 号 在 清 关 时 如 遇 到 问 题 , 贸 易 署 会 提 供 协 助 。

  2. 如 对 本 通 告 内 容 有 任 问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  5684 与 本 人 联 络 。

 

 

贸 易 署 署 长
( 翁 旭 萍 代 行 )

 

 

一 九 九 七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

方 便 快 捷 的 查 询 服 务 - 请 使 用 贸 易 署 24 小 时 一 般 查 询 热 线 : 2392 2922 。

 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因 赖 上 述 资 料 而 蒙 受 任 何 损 失 或 後 果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