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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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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89/97 号

南 非 : 对 源 自 中 国 而 从 中   国 或 香 港 输   出 的
靛 蓝 拔 染 印 花 纺 织 品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  销 税

 

本 署 曾 在 一 九 九 六  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  第 73/96 号 。 本 署 最 近 获 悉 , 南 非 关 税 及 贸 易 局 对 源 自 中 国 而 从 中 国 或 香 港 进 口   的 靛 蓝 拔 染 印 花 纺 织 品 ,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。

详 细 情 况

  1.  
  2. 南 非 关 税 及 贸 易 局 在 一 九 九 六 年 六 月 十 四 日 , 对 进 口 的 靛 蓝 拔 染 印 花 纺 织 品 展 开 反 倾 销 调 查 , 并 由 一 九 九 七 年 二 月 三 日 起 , 对 源 自 中 国 的 有 关 产 品 徵 收 50% 的 临 时 反 倾 销 税 。 基 於 调 查 的 结 果 , 关 税 及 贸 易 局 认 为 源 自 中 国 而 从 中 国 或 香 港 进 口 的 靛 蓝 拔 染 印 花 纺 织 品 在 南 非 市 场 倾 销 , 对 当 地 工 业 造 成 实 质 损 害 或 有 造 成 实 质 损 害 的 威 胁 。 因 此 , 关 税 及 贸 易 局 决 定 对 该 等 产 品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, 详 情 如 下 :

(a) 有 关 产 品 : 源 自 中 国 而 从 中 国 或   香 港 输   出 的 靛 蓝 拔 染 印 花   纺 织 品 。 该 等 产 品 属 关 税 分 目 5208 5130 、 5208 5230 、 5208 5320 、 5208 5920 、 5209 5120 、 5209 5220 、 5209 5920 、 5210 5130 、 5210 5220 、 5210 5920 、 5211 5920 、 5212 1530 及 5212 2520 ;

(b) 税 率 : 从 价 43% ; 及

(c) 生 效 日 期 : 一 九 九 七 年 五 月 十 六 日 , 追 溯 至 一 九 九 七 年 二 月 三 日 。 由 一 九 九 七 年 二 月 三 日 起 徵 收 的 临 时 反 倾 销 税 , 则 用 以 抵 销 反 倾 销 税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拨 电 2398 5351 向 本 人 查 询 。

 

贸 易 署 署 长

( 廖 凤 娴 代 行 )

一 九 九 七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曰  

备 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 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