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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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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0/96 号

德 国 : 有 关 有 害 或 致 癌 物 质 的 规 例

本 署 在 一 九 九 六 年 三 月 七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5/96 号 後 , 现 获 悉 德 国 联 邦 卫 生 部 已 公 布 初 步 测 试 方 法 , 以 检 查 有 色 纺 织 品 曾 否 使 用 被 禁 的 偶 氮 色 料 。 随 附 该 测 试 方 法 的 非 官 方 英 文 译 本 乙 份 , 以 供 参 考 。

详 细 情 况

  1.  
  2. 德 国 联 邦 卫 生 部 於 一 九 九 六 年 二 月 底 , 在 德 国 联 邦 卫 生 部 的 官 方 公 告 宣 布 初 步 测 试 偶 氮 染 料 的 方 法 。 该 测 试 方 法 详 列 程 序 , 以 测 试 有 色 纺 织 品 ( 特 别 是 由 棉 、 黏 胶 纤 维 、 羊 毛 及 丝 等 纤 维 素 纤 维 及 蛋 白 质 纤 维 制 成 的 纺 织 品 ) 在 制 造 及 处 理 过 程 曾 否 使 用 被 禁 偶 氮 色 料 。 对 於 由 聚 酯 或 聚 丙 烯 酸 脂 制 的 合 成 纤 维 , 测 试 被 禁 偶 氮 色 料 , 可 能 需 要 采 取 更 多 步 骤 ( 例 如 使 用 合 适 的 有 机 溶 剂 抽 取 有 关 样 本 ) 。 有 关 详 情 , 仍 有 待 公 布 。
     
  3. 贸 易 署 会 继 续 留 意 此 事 的 发 展 , 然 後 通 知 业 内 人 士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4 向 本 人 查 询 。

 

贸 易 署 署 长
( 麦 丽 萍 代 行 )

一 九 九 六 年 五 月 十 五 日

方 便 快 捷 的 查 询 服 务 - 请 使 用 贸 易 署 24 小 时 一 般 查 询 热 线 : 2392 2922 。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
 

非 官 方 英 文 译 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