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页范本路径
跳至主要内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单
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执 事 先 生 :
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7/96 号

欧 洲 联 盟 : 对 源 自 中 国 的 进 口 香 豆 素
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

本 署 於 一 九 九 六 年 二 月 十 六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7/96 号 , 报 导 欧 洲 联 盟 延 长 对 源 自 中 国 的 进 口 香 豆 素 徵 收 临 时 反 倾 销 税 。 其 後 , 欧 洲 联 盟 委 员 会 於 欧 洲 共 同 体 官 方 刊 物 公 布 一 条 规 例 ( 以 下 简 称 该 规 例 ) , 对 源 自 中 国 的 有 关 产 品 徵 收 确 定 反 倾 销 税 。 随 附 该 规 例 副 本 ( 英 文 版 ) 乙 份 , 以 供 参 考 。 详 情 如 下 :

  1. 有 关 产 品 : 源 自 中 国 、 属 合 并 名 目 编 号 ex 2932 2100 的 香 豆 素 ;

  2. 税 额 : 每 公 吨 3,479 个 欧 洲 货 币 单 位 ;

  3. 生 效 日 期 : 一 九 九 六 年 四 月 五 日 ; 及

  4. 税 项 的 徵 收 : 有 关 当 局 将 从 透 过 临 时 反 倾 销 税 形 式 提 供 的 保 证 金 , 确 实 收 取 该 税 额 的 反 倾 销 税 。

查 询

2. 如 对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351 向 本 人 查 询 。

 

贸 易 署 署 长
( 廖 凤 娴 代 行 )

一 九 九 六 年 四 月 十 九 日

方 便 快 捷 的 查 询 服 务 - 请 使 用 贸 易 署 24 小 时 一 般 查 询 热 线 : 2392 2922 。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
 

英 文 版 规 例 副 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