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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
CR EIC 612/1/5
 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194/2015 号

「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中 转 货 物 便 利 计 划 」 ─
处 理 运 经 香 港 的 货 物 服 务

引 言

本 通 告 旨 在 公 布 和 阐 述 香 港 海 关 自 2015 年 12 月 20 日 起 提 供 的 「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中 转 货 物 便 利 计 划 」 ( 「 中 转 易 」 ) 服 务 详 情 。 贸 易 商 如 欲 享 有 内 地 签 订 的 13 项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( 「 协 定 」 ) ( 见 附 件 ( pdf 格 式 )) 所 给 予 的 关 税 优 惠 , 可 自 行 选 择 使 用 上 述 服 务 。

自 由 贸 易 协 定

2.根 据 内 地 签 订 的 「 协 定 」 , 货 物 一 般 须 在 内 地 和 「 协 定 」 签 署 国 家 / 地 区 之 间 直 接 运 输 , 才 可 享 有 关 税 优 惠 。 但 在 符 合 若 干 条 件 下 , 运 经 第 三 方 的 货 物 , 特 别 是 受 第 三 方 海 关 或 其 他 指 定 机 构 监 管 的 货 物 , 仍 会 被 视 为 直 接 运 输 , 可 享 关 税 优 惠 。 如 欲 了 解 该 13 项 「 协 定 」 的 详 情 , 请 浏 览 下 列 网 页 :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http://fta.mofcom.gov.cn/
http://tga.mofcom.gov.cn/

香 港 海 关 提 供 的 服 务

3.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, 香 港 海 关 已 为 贸 易 商 提 供 自 愿 使 用 的 签 发 证 明 服 务 , 让 运 经 香 港 而 符 合 《 海 峡 兩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》 内 「 直 接 运 输 」 规 定 的 货 物 , 享 有 关 税 优 惠 。 为 扩 展 此 便 利 服 务 至 其 他 与 内 地 签 署 的 「 协 定 」 下 的 中 转 香 港 货 物 , 及 进 一 步 优 化 现 有 《 海 峡 兩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》 下 的 货 物 便 利 措 施 , 香 港 海 关 与 内 地 和 相 关 「 协 定 」 缔 约 国 家 / 地 区 的 海 关 商 讨 後 , 推 出 「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中 转 货 物 便 利 计 划 」 ( 「 中 转 易 」 ) 。 根 据 「 中 转 易 」 计 划 , 香 港 海 关 会 提 供 监 管 服 务 , 并 在 符 合 与 相 关 海 关 机 构 协 定 的 条 件 下 签 发 《 中 转 确 认 书 》 , 让 货 物 经 香 港 中 转 亦 可 享 有 相 关 「 协 定 」 的 关 税 优 惠 。 这 项 新 服 务 在 2015‍年 12 月 20 日 推 出 。 以 下 各 段 阐 述 的 程 序 旨 在 降 低 贸 易 商 成 本 , 当 局 将 按 照 实 际 情 况 作 出 检 讨 。

4. 根 据 「 协 定 」 缔 约 国 家 / 地 区 的 海 关 规 定 , 中 转 香 港 的 货 物 在 符 合 若 干 条 件 下 可 获 香 港 海 关 签 发 《 中 转 确 认 书 》 , 证 明 有 关 货 物 可 享 有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的 资 格 。 有 关 签 发 情 况 , 详 见 以 下 网 页 :

http://www.customs.gov.hk/tc/trade_facilitation/fta/index.html

申 请 方 法

5.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如 欲 使 用 上 述 海 关 服 务 , 贸 易 商 须 於 有 关 货 物 抵 港 前 最 少 一 个 历 日 向 香 港 海 关 申 请 。 申 请 表 格 可 於 香 港 海 关 的 网 站 下 载 。 贸 易 商 亦 应 提 交 证 明 文 件 , 如 贸 易 商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、 提 单 、 产 地 来 源 证 、 货 主 的 授 权 书 、 装 箱 单 及 存 仓 记 录 ( 如 适 用 ) 。 如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未 能 及 时 提 出 申 请 , 香 港 海 关 会 尽 可 能 提 供 协 助 。

费 用

6.   向 海 关 申 请 上 述 服 务 属 自 愿 性 质 , 海 关 会 按 用 者 自 付 的 原 则 收 费 。 香 港 海 关 会 在 提 供 服 务 前 向 申 请 人 收 取 费 用 。 考 虑 到 贸 易 商 需 要 尽 量 降 低 成 本 , 海 关 会 按 「 收 回 成 本 」 的 原 则 釐 定 收 费 。 就 不 同 情 况 订 定 的 收 费 如 下 :

类 别 转 运 方 式 处 理 服 务 费 用
( 港 币 )
A 由 空 / 陆 / 海 运 进 口 的 货 物 以 拆 拼 方 式 处 理 ( 装 卸 ) 625
B 由 空 运 进 口 的 货 物 以 拆 拼 方 式 处 理 ( 重 新 包 装 及 其 他 ) 910
C 由 陆 / 海 运 进 口 的 货 物 以 拆 拼 方 式 处 理 ( 重 新 包 装 及 其 他 ) 1,470
D 由 空 / 陆 / 海 运 进 口 的 货 物 文 件 审 批 155

备 注 : 上 述 A 、 B 及 C 项 收 费 以 每 次 连 续 服 务 不 超 过 8 小 时 为 基 础 。 如 服 务 时 间 连 续 超 过 8 小 时 , 除 会 就 首 8 小 时 的 服 务 徵 收 标 准 收 费 外 , 另 会 就 超 出 的 时 间 ( 每 次 不 超 过 8 小 时 ) 徵 收 标 准 收 费 , 如 此 类 推 。
 
7.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如 欲 了 解 香 港 海 关 「 中 转 易 」 计 划 的 详 情 , 请 浏 览 香 港 海 关 网 页 http://www.customs.gov.hk/tc/trade_facilitation/fta/index.html

查 询

8.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如 有 查 询 及 建 议 , 请 通 过 以 下 途 径 与 香 港 海 关 联 络 :

电 话   : ( 852 ) 3152 0233 ( 星 期 一 至 六 上 午 9 时 至 下 午 5 时 ,公 衆 假 期 照 常 )
电 邮    : fta_enquiry@customs.gov.hk
网 址    : http://www.customs.gov.hk/tc/trade_facilitation/fta/index.html
办 事 处     :     海 关 " 中 转 易 " 办 事 处
新 界 葵 涌 货 柜 码 头 南 路 63 号
葵 涌 海 关 大 楼 7 楼
办 工 时 间 :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六 上 午 9 时 至 下 午 5 时
( 公 衆 假 期 照 常 )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刘 子 乐 代 行 )

附 录 ( pdf 格 式 )

2015 年 12 月 18 日

注 :   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