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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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 案 编 号 : CR EIC 612/1/5
执 事 先 生 :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621/2010 号
中 国 内 地 及 台 湾 :
「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」 - 处 理 运 经 香 港 的 货 物 服 务
引 言
本 通 告 旨 在 公 布 并 阐 述 在 「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」 下 , 香 港 海 关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提 供 的 服 务 细 则 。 贸 易 商 如 欲 享 有 降 税 优 惠 , 可 自 行 选 择 使 用 上 述 服 务 。
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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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 年 6 月 29 日 , 内 地 与 台 湾 签 订 「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」 ( 协 议 ) 。 根 据 协 议 , 台 湾 对 内 地 开 放 267 项 进 口 产 品 降 低 关 税 优 惠 , 而 内 地 对 台 则 开 放 557 项 进 口 产 品 降 低 关 税 优 惠 。 两 岸 首 批 产 品 在 协 议 生 效 两 年 内 分 阶 段 撤 销 关 税 , 有 关 关 税 优 惠 将 於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推 行 。 协 议 详 情 请 浏 览 以 下 网 页 :
http://tga.mofcom.gov.cn
http://www.ecfa.org.tw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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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 议 内 附 件 二 第 十 六 条 ( 以 下 称 " 条 文 " ) 规 定 , 货 物 须 在 内 地 与 台 湾 之 间 直 接 运 输 。 但 在 符 合 若 干 条 件 下 1 , 运 经 第 三 方 的 货 物 仍 视 为 两 岸 之 间 直 接 运 输 。 尤 其 是 此 条 文 规 定 , 运 经 第 三 方 的 货 物 必 需 处 於 该 第 三 方 海 关 的 监 管 下 , 而 有 关 货 物 在 第 三 方 临 时 储 存 之 停 留 时 间 , 自 运 抵 该 方 之 日 起 不 得 超 过 60 天 。
香 港 海 关 的 服 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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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 协 助 贸 易 商 享 有 上 文 所 述 的 降 税 优 惠 , 香 港 海 关 在 谘 询 内 地 和 台 湾 两 方 後 , 已 开 展 一 项 新 的 服 务 。 为 符 合 条 文 的 要 求 , 香 港 海 关 会 为 途 经 这 类 路 线 的 货 物 签 发 确 认 书 , 以 协 助 贸 易 商 证 明 「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」 货 物 完 整 ( 请 参 阅 上 文 注 1 的 ( ii ) 和 ( iii ) 项 ) 。 这 项 服 务 将 由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提 供 。 以 下 各 段 阐 述 的 程 序 旨 在 减 低 贸 易 商 的 成 本 。 当 局 将 依 据 实 际 的 经 验 检 讨 这 些 程 序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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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 有 关 货 物 运 经 香 港 时 , 香 港 海 关 会 尽 早 为 货 物 施 加 海 关 封 条 。 如 该 货 物 需 要 进 行 处 理 ( 即 上 文 注 1 的 ( iii ) 项 ) , 香 港 海 关 会 监 督 整 个 过 程 , 以 确 保 货 物 在 转 运 过 程 中 没 有 被 更 换 。 过 程 完 成 後 , 海 关 会 签 发 确 认 书 。
申 请 方 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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欲 申 请 上 述 海 关 服 务 的 贸 易 商 , 必 须 於 货 物 进 口 最 少 两 个 工 作 天 前 向 香 港 海 关 申 请 。 申 请 表 格 可 於 香 港 海 关 的 网 站 索 取 : www.customs.gov.hk 。 贸 易 商 亦 应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, 如 空 运 提 单 、 产 地 来 源 证 、 装 箱 单 、 舱 单 和 商 业 登 记 证 等 。 如 未 能 及 时 提 出 申 请 , 海 关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可 尽 量 向 贸 易 商 提 供 协 助 。
收 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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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 海 关 申 请 有 关 服 务 属 自 愿 性 质 , 因 此 海 关 会 按 用 者 自 付 的 原 则 收 费 。 香 港 海 关 会 在 提 供 服 务 前 , 向 申 请 者 徵 收 费 用 。 考 虑 到 贸 易 商 需 要 尽 量 降 低 成 本 , 海 关 会 按 「 收 回 成 本 」 的 原 则 釐 定 收 费 。 就 不 同 情 况 订 定 的 收 费 如 下 :
种 类 | 运 输 方 式 | 处 理 地 点 | 进 一 步 处 理 | 费 用 |
A | 由 空 / 陆 / 海 运 进 口 的 货 物 | 海 关 设 施 範 围 内 | 不 需 拆 并 | $280 |
B | 由 海 运 进 口 的 货 物 | 海 关 设 施 範 围 外 | 不 需 拆 并 | $910 |
C | 由 空 / 陆 / 海 运 进 口 的 货 物 | 海 关 设 施 範 围 外 |
需 要 拆 并 ( 装 卸 ) |
$625 |
D | 由 空 运 进 口 的 货 物 | 海 关 设 施 範 围 外 | 需 要 拆 并 ( 重 新 包 装 ) | $910 |
E | 由 陆 / 海 运 进 口 的 货 物 | 海 关 设 施 範 围 外 | 需 要 拆 并 ( 重 新 包 装 ) | $1,470 |
备 注 : 上 述 收 费 以 每 次 连 续 服 务 不 超 过 8 小 时 为 基 础 。 如 服 务 时 间 连 续 超 过 8 小 时 , 除 会 就 首 8 小 时 的 服 务 徵 收 标 准 收 费 外 , 另 会 就 超 出 的 时 间 ( 每 次 不 超 过 8 小 时 ) 徵 收 标 准 收 费 , 如 此 类 推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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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 欲 了 解 香 港 海 关 所 作 的 安 排 详 情 , 请 浏 览 海 关 网 页 www.customs.gov.hk 。
查 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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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 有 查 询 或 建 议 , 请 透 过 以 下 途 径 与 香 港 海 关 联 络 :
地 址 : |
( 海 运 货 物 ) 港 口 及 海 域 科 新 界 葵 涌 货 柜 码 头 南 路 63 号 葵 涌 海 关 大 楼 9 楼 920 室 |
空 运 货 物 ) 机 场 科 赤 鱲 角 香 港 国 际 机 场 香 港 空 运 货 站 有 限 公 司 超 级 一 号 货 站 1 楼 海 关 指 挥 中 心 |
电 话 : | (852) 3152 0233 | (852) 2116 2024 |
传 真 : | (852) 3152 0183 | (852) 2116 420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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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 对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与 下 开 署 名 人 联 络 ( 电 话 ∶ 2398 5650 ) 。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( 韩 斯 丽 代 行 )
2010 年 12 月 30 日
1 在 符 合 若 干 条 件 下 , 运 经 第 三 方 的 货 物 仍 可 视 为 两 岸 之 间 的 直 接 运 输 , 有 关 条 件 包 括 :
(i) 基 於 地 理 原 因 或 运 输 需 要 ;
(ii) 货 物 在 该 第 三 方 未 有 任 何 贸 易 、 商 业 或 消 费 活 动 ;
(iii) 除 装 卸 、 重 新 包 装 或 使 货 物 保 持 良 好 状 态 所 需 之 处 理 外 , 货 物 在 该 第 三 方 未 经 任 何 其 他 处 理 。
注 :
-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