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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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 案 编 号 : EIC 631/3/2/1
执 事 先 生 :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29/2010 号
中 国 内 地 : 对 原 产 於 日 本 、 美 国 、 马 来 西 亚 和 台 湾 地 区 的 进 口 乙 醇 胺 的 反 倾 销 措 施 期 终 复 审 裁 定
商 务 部 於 2010 年 11 月 13 日 发 出 2010 年 第 75 号 公 告 , 公 布 对 原 产 於 日 本 、 美 国 、 马 来 西 亚 和 台 湾 地 区 的 进 口 乙 醇 胺 反 倾 销 措 施 期 终 复 审 裁 定 。 有 关 产 品 的 进 出 口 税 则 号 为 2922 1110 、 2922 1190 及 2922 1200 。
详 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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期 终 复 审 裁 定 , 自 2010 年 11 月 14 日 起 , 继 续 按 照 商 务 部 2004 年 第 57 号 公 告 及 2008 年 第 3 号 公 告 , 对 原 产 於 於 日 本 、 美 国 、 马 来 西 亚 和 台 湾 地 区 的 进 口 乙 醇 胺 实 施 反 倾 销 措 施 , 实 施 期 限 为 五 年 。 详 情 请 参 阅 商 务 部 的 公 告 , 网 址 为 :
http://www.mofcom.gov.cn/aarticle/b/c/201011/20101107241741.html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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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 关 该 案 的 终 裁 决 定 的 详 情 , 请 参 阅 本 署 在 2004 年 11 月 16 日 发 出 的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90/2004 号 。
查 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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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 对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44 向 陈 兆 雯 女 士 查 询 。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( 邓 智 礼 代 行 )
2010 年 11 月 17 日
注 :
-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