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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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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631/2/5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60/2009 号

中 国 内 地 : 关 于 修 改 《 取 得 内 地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的
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居 民 在 内 地 从
事 律 师 职 业 管 理 办 法 》

因 应 香 港 与 内 地 签 署 的 《 (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) 补 充 协 议 六 》 , 司 法 部 于 2009 年 9 月 1 日 公 布 对 《 取 得 内 地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的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居 民 在 内 地 从 事 律 师 职 业 管 理 办 法 》 作 出 修 改 。 经 修 改 后 的 办 法 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 有 关 办 法 载 于 附 件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参 考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44 向 陈 兆 雯 女 士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( 甄 凯 莹 代 行 )

附 件 (pdf 格 式 )

2009 年 9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