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页范本路径
跳至主要内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单
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631/2/7
    EIC 631/2/7/1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66/2008 号

中 国 内 地 :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》

国 务 院 近 日 公 布 经 修 订 的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》 ,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 此 次 修 订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调 整 准 予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项 目 及 将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的 增 值 税 徵 收 率 调 低 至 3% 等 。 有 关 公 布 全 文 载 於 附 件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参 考 。

 

查 询

  1.  
  2. 如 对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44 向 陈 兆 雯 女 士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黄 美 美 代 行 )

附 件 (pdf 格 式 )

2008 年 11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