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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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 案 号 码 : EIC 631/2/5
执 事 先 生 :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73/2008 号
中 国 内 地 : 关 于 修 改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律 师 事 务 所 与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联 营 管 理 办 法 的 决 定
因 应 香 港 与 内 地 签 署 的 《 (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) 补 充 协 议 四 》 , 司 法 部 於 2008 年 3 月 6 日 公 布 对 《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律 师 事 务 所 与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联 营 管 理 办 法 》 作 出 修 改 。 经 修 改 的 《 办 法 》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, 有 关 决 定 载 於 附 件 一 (pdf 格 式 ) , 《 办 法 》 全 文 载 於 附 件 二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参 考 。
查 询
- 如 对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44 向 陈 兆 雯 女 士 查 询 。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( 甄 凯 莹 代 行 )
2008 年 3 月 17 日
注 : |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