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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631/2/7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32/2007 号

中 国 内 地 :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

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于 2007 年 3 月 16 日 通 过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》 ,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

  1. 《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》 对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额 、 税 收 优 惠 及 征 收 管 理 等 作 出 规 范 。 其 中 ,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税 率 为 25% ; 符 合 条 件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, 减 按 20%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; 国 家 需 要 重 点 扶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, 减 按 15 %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。
  1. 此 外 , 本 法 公 布 前 已 经 批 准 设 立 的 企 业 , 依 照 当 时 的 税 收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, 享 受 低 税 率 优 惠 的 ,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, 可 以 在 本 法 施 行 后 五 年 内 , 逐 步 过 渡 到 本 法 规 定 的 税 率 ; 享 受 定 期 减 免 税 优 惠 的 ,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, 可 以 在 本 法 施 行 后 继 续 享 受 到 期 满 为 止 , 但 因 未 获 利 而 尚 未 享 受 优 惠 的 , 优 惠 期 限 从 本 法 施 行 年 度 起 计 算 。
  1. 《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》 全 文 载 于 附 件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参 考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44 向 陈 兆 雯 女 士 查 询 。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( 赵 汝 棠 代 行 )

附 件 (pdf 格 式 )

2007 年 3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