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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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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631/2/5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25/2006 号

中 国 内 地 : 棉 花 加 工 资 格 认 定 和 市 场 管 理 暂 行 办 法

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、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及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于 2006 年 10 月 10 日 联 合 发 布 《 棉 花 加 工 资 格 认 定 和 市 场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》 , 自 发 布 日 起 施 行 。 从 事 棉 花 加 工 经 营 活 动 的 企 业 必 须 具 有 《 暂 行 办 法 》 所 列 的 相 应 条 件 , 经 资 格 认 定 机 关 审 查 认 定 后 授 予 棉 花 加 工 资 格 。 《 暂 行 办 法 》 全 文 载 于 附 录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参 考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44 向 陈 兆 雯 女 士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赵 汝 棠 代 行 )

附 录 (pdf 格 式 )

2006 年 11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