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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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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CR EIC 617/3/5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61/2006 号

韩 国 :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瓷 砖 征 收 反 倾 销 税

本 署 曾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44/2005 号 和 第 534/2005 号 。 其 后 , 大 韩 民 国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Economy ( 下 称 " 韩 国 当 局 " ) 于 2006 年 5 月 31 日 发 出 判 令 , 颁 布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瓷 砖 征 收 反 倾 销 税 的 规 例 。 该 规 例 由 2005 年 12 月 30 日 起 实 施 , 有 效 期 至 2010 年 12 月 29 日 。

  1. 韩 国 当 局 发 出 的 判 令 订 明 须 缴 交 反 倾 销 税 产 品 的 详 情 , 以 及 适 用 的 反 倾 销 税 税 率 。 该 判 令   随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夹 附 (pdf 格 式 )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商 号 涉 及 在 广 东 省 出 口 有 关 产 品 , 可 联 络 广 东 省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厅 进 出 口 公 平 贸 易 局 局 长 陈 立 鹏 ( 电 话 : +86-20-3881 9913 ) , 或 副 局 长 帅 海 燕 ( 电 话 : +86-20-3881 9915 ) 。 该 局 其 中 两 项 职 能 包 括 负 责 承 办 反 倾 销 调 查 , 以 及 就 针 对 广 东 省 出 口 商 品 的 反 倾 销 调 查 , 指 导 和 协 调 广 东 省 内 企 业 参 加 应 诉 和 相 关 的 工 作 。

  2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98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余 德 美 代 行 )

2006 年 7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