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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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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631/2/8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95/2005 号

中 国 内 地 : 关 于 实 施 《 中 外 合 资 、 合 作 广 播 电 视 节 目 制 作 经 营 企 业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》 有 关 事 宜 的 通 知

《 中 外 合 资 、 合 作 广 播 电 视 节 目 制 作 经 营 企 业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》 已 于 2004 年 11 月 28 日 起 施 行 。 为 了 配 合 《 规 定 》 的 实 施 , 国 家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总 局 发 布 有 关 其 实 施 事 宜 的 通 知 , 全 文 载 于 附 件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参 考 。

  1. 关 于 《 规 定 》 的 详 情 , 请 参 阅 本 署 在 2004 年 11 月 17 日 发 出 的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92/2004 号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44 向 陈 兆 雯 女 士 查 询 。

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赵 汝 棠 代 行 )

附 件 (pdf 格 式 )

2005 年 3 月 14 日


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