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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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 案 号 码 : EIC 631/2/8
执 事 先 生 :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23/2005 号
中 国 内 地 : 中 外 合 资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管 理 暂 行 规 定
人 事 部 、 商 务 部 及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于 2005 年 5 月 24 日 联 合 发 布 经 修 订 的 《 中 外 合 资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》 , 自 发 布 日 起 30 日 后 施 行 。 《 规 定 》 订 明 符 合 《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》 下 的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, 在 内 地 设 立 合 资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, 最 低 注 册 资 本 金 为 12.5 万 美 元 , 可 拥 有 的 股 权 比 例 不 超 过 70% ; 其 中 内 地 合 资 方 应 是 成 立 1 年 以 上 的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。 《 规 定 》 全 文 载 于 附 件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参 考 。
查 询
- 如 对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44 向 陈 兆 雯 女 士 查 询 。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( 赵 汝 棠 代 行 )
随 附 件 (pdf 格 式 )
2005 年 10 月 14 日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