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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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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631/2/5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99/2005 号

中 国 内 地 :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

国 务 院 于 2005 年 7 月 7 日 发 布 国 务 院 令 第 439 号 , 公 布 《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》 , 自 2005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 根 据 《 条 例 》 ,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内 地 投 资 设 立 合 资 、 合 作 、 独 资 经 营 的 演 出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和 合 资 、 合 作 经 营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, 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演 出 经 纪 机 构 也 可 以 在 内 地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。 《 条 例 》 全 文 载 于 附 件 一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参 考 。

  1. 此 外 , 文 化 部 于 2005 年 7 月 27 日 发 出 关 于 贯 彻 《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》 的 通 知 , 全 文 载 于 附 件 二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参 考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44 向 陈 兆 雯 女 士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( 赵 汝 棠 代 行 )

附 件 一 附 件 二 (pdf 格 式 )

2005 年 8 月 4 日


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