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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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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411/4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863/2018 号

阿 根 廷 : 鞋 履 的 货 物 标 签 规 定

阿 根 廷 政 府 发 出 决 议 第 465/2018 号 , 订 定 新 的 鞋 履 标 签 规 定 。 相 关 规 定 将 于 2019 年 2 月 6 日 生 效 。

2. 就 所 有 在 阿 根 廷 出 售 的 鞋 履 而 言 , 其 标 签 必 须 载 有 制 造 商 及 / 或 进 口 商 的 名 称 和 课 税 识 别 码 ( tax identification code ); 品 牌 和 型 号 或 物 品 ( article ); 产 地 来 源 国 、 制 造 鞋 面 、 衬 里 和 鞋 底 所 用 的 物 料 ; 以 及 尺 码 。 上 述 资 料 须 于 至 少 其 中 一 只 鞋 , 以 西 班 牙 文 展 示 ( 亦 可 同 时 使 用 其 他 语 文 ), 字 体 须 清 晰 可 见 , 高 度 不 少 于 一 毫 米 。 两 只 鞋 均 须 标 示 鞋 履 的 尺 码 。

3. 有 关 详 情 , 商 号 宜 向 其 阿 根 廷 进 口 商 查 询 , 以 及 / 或 参 阅 上 述 阿 根 廷 决 议 ( 西 班 牙 文 )。 通 告 载 于 以 下 网 址 : http://servicios.infoleg.gob.ar/infolegInternet/anexos/310000-314999/313307/norma.htm 。

查 询

4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 5405 向 刘 均 源 先 生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陈 美 桦 代 行 )

2018 年 9 月 20 日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