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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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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191/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66/2018 号

加 拿 大 : 《 含 铅 消 费 品 规 例 》

加 拿 大 卫 生 部 于 2018 年 5 月 2 日 在 加 拿 大 宪 报 第 II 部 刊 登 公 告 , 公 布 《 含 铅 消 费 品 规 例 》 ( Consumer Products Containing Lead Regulations ) , 以 进 一 步 保 障 儿 童 避 免 因 摄 入 铅 而 影 响 健 康 。 该 规 例 将 于 2018 年 11 月 2 日 生 效 。

2.根 据 《 含 铅 消 费 品 规 例 》 , 含 铅 消 费 品 的 每 个 可 接 触 部 分 在 按 照 优 良 实 验 室 规 范 进 行 测 试 时 , 其 含 铅 量 不 得 超 过 每 公 斤 90 毫 克 。 不 过 , 有 若 干 例 外 情 况 , 每 个 可 接 触 部 分 的 含 铅 量 可 超 过 每 公 斤 90 毫 克 , 如 果 :

  1. 铅 是 产 生 该 部 分 必 要 特 性 的 必 需 元 素 ;
  2. 没 有 其 他 含 铅 量 较 低 的 部 分 可 供 选 择 ; 及
  3. 按 照 优 良 实 验 室 规 范 进 行 测 试 时 , 该 部 分 释 放 的 铅 不 超 过 每 公 斤 90 毫 克 。

3.此 外 , 自 2010 年 实 施 的 《 含 铅 消 费 品 ( 接 触 口 部 ) 规 例 》 ( Consumer Products Containing Lead ( Contact with Mouth ) Regulations ) 已 被 废 除 。 有 关 详 情 , 请 参 阅 宪 报 公 告 。 该 公 告 载 于 以 下 网 址 :
http://www.gazette.gc.ca/rp-pr/p2/2018/2018-05-02/html/sor-dors83-eng.html.

查 询

4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5 向 刘 均 源 先 生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林 成 鄂 代 行 )

2018 年 5 月 11 日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