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档 案 号 码 : EIC 414/2
执 事 先 生 :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627/2017 号
智 利 : 对 电 视 机 的 标 签 规 定
继 本 署 於 2017 年 5 月 9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56/2017 号 後 , 智 利 政 府 发 出 豁 免 决 议 第 17/2017 号 , 釐 清 在 电 视 机 的 标 签 规 定 中 , 待 机 模 式 时 的 能 源 消 耗 必 须 四 舍 五 入 至 小 数 点 後 一 个 位 , 倘 数 值 少 於 0.1 瓦 , 则 须 把 数 值 四 舍 五 入 至 小 数 点 後 两 个 位 。
2.有 关 详 情 , 商 号 宜 向 其 智 利 进 口 商 查 询 和 / 或 参 阅 上 述 的 智 利 豁 免 决 议 ( 西 班 牙 文 )。 豁 免 决 议 载 列 於 以 下 网 址 :
豁 免 决 议 第 17/2017 号 :
https://www.leychile.cl/Navegar?idNorma=1102569&idVersion=2017-05-09。
查 询
3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5 向 刘 均 源 先 生 查 询 。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( 林 成 鄂 代 行 )
2017 年 7 月 21 日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