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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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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191/3/7/1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01/2017 号

加 拿 大 :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装 配 式 工 业 钢 组 件 的 反 倾 销 及 反 补 贴 行 动 : 最 终 裁 决

继 本 署 於 2017 年 1 月 27 日 就 加 拿 大 对 若 干 装 配 式 工 业 钢 组 件 的 反 倾 销 初 步 裁 决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91/2017 号 後 , 加 拿 大 边 境 服 务 局 於 2017 年 4 月 25 日 发 出 公 告 , 就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有 关 产 品 的 反 倾 销 及 反 补 贴 调 查 作 出 最 终 裁 决 , 裁 定 有 关 产 品 的 加 权 平 均 倾 销 差 价 为 32.9% - 45.8% , 而 补 贴 金 额 为 每 公 吨 人 民 币 151.70 - 11,656.06 。 加 拿 大 对 有 关 产 品 将 继 续 徵 收 临 时 反 倾 销 税 , 直 至 加 拿 大 国 际 贸 易 法 庭 於 2017 年 5 月 25 日 或 之 前 裁 定 有 关 产 品 是 否 对 国 内 产 业 造 成 损 害 。 若 加 拿 大 国 际 贸 易 法 庭 裁 定 有 关 产 品 对 国 内 产 业 造 成 损 害 , 加 拿 大 边 境 服 务 局 将 於 未 来 5 年 对 有 关 产 品 徵 收 最 终 反 倾 销 税 。 若 有 关 产 品 被 裁 定 未 有 造 成 损 害 , 所 有 调 查 将 会 终 止 并 退 还 已 徵 收 之 临 时 反 倾 销 税 。

2. 加 拿 大 边 境 服 务 局 的 公 告 全 文 请 浏 览 http://www.cbsa-asfc.gc.ca/sima-lmsi/i-e/fisc2016/fisc2016-nf-eng.html 。 详 细 资 料 将 载 於 加 拿 大 边 境 服 务 局 的 网 站 (www.cbsa-asfc.gc.ca/sima-lmsi) 於 最 终 裁 决 公 布 後 15 天 内 所 刊 载 的 理 由 陈 述 文 件 。

查 询

3. 如 商 号 涉 及 出 口 在 广 东 生 产 的 有 关 产 品 , 可 联 络 广 东 省 商 务 厅 贸 易 救 济 处 岳 阳 处 长 ( 电 话 :8620 3881 9083 )。 该 处 的 职 能 包 括 就 指 导 和 协 调 广 东 省 企 业 参 加 应 诉 对 该 省 产 品 的 反 倾 销 调 查 的 工 作 。

4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5 向 刘 均 源 先 生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林 成 鄂 代 行 )

2017 年 4 月 27 日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