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页范本路径
跳至主要内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单
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111/2/19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644/2015 号

美 国 : 食 品 及 药 物 管 理 局 对 部 分 氢 化 油 的 最 终 裁 决

美 国 食 品 及 药 物 管 理 局 (FDA) 於 2015 年 6 月 17 日 在 联 邦 登 记 册 发 出 公 告 , 宣 布 一 项 最 终 裁 决 , 裁 定 在 加 工 食 品 中 , 以 工 业 方 法 生 产 的 反 式 脂 肪 作 为 主 要 膳 食 来 源 的 部 分 氢 化 油 (PHOs) 不 是 「 普 遍 认 为 安 全 」 (GRAS) 可 供 用 於 人 类 食 物 中 。 该 法 令 的 生 效 日 期 为 2018 年 6 月 18 日 , 而 食 品 制 造 商 有 三 年 时 间 把 部 分 氢 化 油 从 其 产 品 中 移 除 。 相 关 联 邦 登 记 册 公 告 载 於 以 下 网 址 : http://www.gpo.gov/fdsys/pkg/FR-2015-06-17/pdf/2015-14883.pdf。

详 情

2.食 品 及 药 物 管 理 局 在 2013 年 初 步 裁 定 部 分 氢 化 油 不 再 是 普 遍 认 为 安 全 。 食 品 及 药 物 管 理 局 现 正 落 实 其 行 动 , 并 裁 定 部 分 氢 化 油 不 是 普 遍 认 为 安 全 可 供 用 於 任 何 人 类 食 物 中 。 该 法 令 的 主 要 条 文 概 述 如 下 :

  • 部 分 氢 化 油 不 是 普 遍 认 为 安 全 可 用 於 任 何 人 类 食 物 中 ;
  • 任 何 相 关 人 士 可 就 一 个 或 多 个 部 分 氢 化 油 特 殊 用 途 申 请 食 物 添 加 剂 批 准 , 并 附 上 数 据 , 显 示 可 合 理 确 定 建 议 的 用 途 无 害 处 ; 及
  • 就 此 宣 告 性 裁 决 令 而 言 , 食 品 及 药 物 管 理 局 界 定 部 分 氢 化 油 为 经 氢 化 的 脂 肪 及 油 , 但 未 至 完 全 饱 和 或 接 近 完 全 饱 和 , 而 其 碘 值 (IV) 大 於 4 。

3. 食 品 及 药 物 管 理 局 已 订 出 三 年 的 遵 行 期 。 此 遵 行 期 让 食 品 制 造 商 重 新 调 配 产 品 使 其 不 含 部 分 氢 化 油 , 或 向 食 品 及 药 物 管 理 局 提 出 诉 状 , 容 许 制 造 商 於 特 殊 情 况 使 用 部 分 氢 化 油 。 遵 行 期 後 , 除 非 获 食 品 及 药 物 管 理 局 批 准 , 否 则 部 分 氢 化 油 不 得 加 进 人 类 食 品 中 。

查 询

4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5 向 刘 均 源 先 生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刘 巧 萍 代 行 )

2015 年 7 月 10 日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