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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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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413/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55/2015 号

巴 西 : 铅 酸 电 池 和 婴 儿 牀 的 合 格 认 证 规 定

巴 西 的 发 展 、 工 业 和 对 外 贸 易 部 (Ministry of Development, Industry and Foreign Trade) 辖 下 的 国 家 计 量 、 标 准 化 与 工 业 质 量 协 会 ( 协 会 ) (National Institute of Metrology, Standardization and Industrial Quality/INMETRO) 於 2015 年 4 月 16 日 及 2015 年 5 月 21 日 分 别 发 出 法 令 第 199/2015 号 及 第 243/2015 号 , 通 过 和 修 订 若 干 (a) 铅 酸 电 池 ; 及 (b) 婴 儿 牀 的 合 格 认 证 规 定 。

  1. 摩 托 汽 车 和 电 单 车 的 若 干 铅 酸 电 池

继 本 署 於 2012 年 6 月 13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53/2012 号 後 , 协 会 发 出 法 令 第 199/2015 号 , 修 订 摩 托 汽 车 和 电 单 车 的 铅 酸 电 池 的 合 格 认 证 规 定 , 标 称 电 压 6 至 8 伏 特 除 外 。 相 关 生 效 日 期 修 订 如 下 :

  生 效 日 期 应 用 准 则
(i) 2015 年 6 月 1 日 制 造 和 进 口 有 关 产 品
(ii) 2016 年 1 月 1 日 制 造 商 和 进 口 商 在 当 地 销 售 有 关 产 品
(iii) 2016 年 6 月 1 日 所 有 其 他 人 士 在 当 地 销 售 有 关 产 品
  1. 若 干 婴 儿 牀
协 会 发 出 法 令 第 243/2015 号 , 规 定 所 有 於 巴 西 制 造 、 进 口 至 巴 西 及 / 或 於 巴 西 出 售 的 婴 儿 牀 , 如 使 用 生 产 商 列 明 尺 寸 的 牀 垫 , 婴 儿 牀 的 牀 侧 与 牀 末 及 牀 垫 之 间 , 必 须 不 超 过 30 毫 米 的 空 隙 。 如 牀 侧 和 牀 末 以 弹 性 物 料 制 造 , 则 於 弹 性 物 料 的 任 何 位 置 从 牀 内 往 牀 外 施 加 150 牛 顿 的 垂 直 力 时 , 不 可 出 现 多 於 30 毫 米 的 空 间 。

2.有 关 详 情 , 商 号 宜 向 其 巴 西 进 口 商 查 询 , 和 / 或 参 阅 上 述 巴 西 法 令 ( 葡 萄 牙 文 ) 。 法 令 载 於 以 下 网 址 :

法 令 第 199/2015 号 ( 有 关 上 述 项 目 (a) ) :
http://www.inmetro.gov.br/legislacao/rtac/pdf/RTAC002252.pdf

法 令 第 243/2015 号 ( 有 关 上 述 项 目 (b) ) :
http://www.inmetro.gov.br/legislacao/rtac/pdf/RTAC002257.pdf。

查 询

3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5 向 刘 均 源 先 生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郑 芷 恪 代 行 )

2015 年 6 月 18 日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