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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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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413/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53/2015 号

巴 西 : 非 特 惠 产 地 来 源 的 调 查 程 序

巴 西 的 发 展 、 工 业 和 对 外 贸 易 部 辖 下 的 对 外 贸 易 秘 书 处 (The Secretariat of Foreign Trade of the Ministry of Development, Industry and Foreign Trade/MDIC) 於 2015 年 5 月 18 日 发 出 法 令 第 38/2015 号 , 订 立 非 特 惠 产 地 来 源 的 调 查 程 序 。

2. 贸 易 救 济 措 施 下 的 进 口 货 品 必 须 领 取 进 口 签 证 。 进 口 签 证 申 请 须 受 由 发 展 、 工 业 和 对 外 贸 易 部 辖 下 的 贸 易 谈 判 部 (Department of Trade Negotiations/DEINT) 进 行 的 产 地 来 源 调 查 。 经 风 险 分 析 後 , 贸 易 谈 判 部 会 考 虑 以 下 因 素 , 选 取 签 证 申 请 作 调 查 :

  • 进 口 签 证 申 请 上 所 述 货 品 进 口 巴 西 的 过 往 纪 录 ;

  • 进 口 签 证 申 请 上 所 述 生 产 商 和 出 口 商 在 有 关 货 品 进 口 巴 西 的 过 往 纪 录 ;

  • 进 口 商 运 作 的 过 往 纪 录 ;

  • 进 口 签 证 申 请 上 有 关 出 口 该 等 货 品 所 涉 原 产 地 的 过 往 纪 录 ; 以 及

  • 向 对 外 贸 易 秘 书 处 递 交 的 正 式 投 诉 。

3. 有 关 人 士 将 收 到 开 展 产 地 来 源 调 查 的 通 知 , 或 须 出 示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及 填 写 问 卷 。 贸 易 谈 判 部 亦 或 会 进 行 现 场 验 货 。 若 有 关 人 士 未 能 与 贸 易 谈 判 部 合 作 , 货 品 将 不 获 准 进 入 巴 西 。 贸 易 谈 判 部 将 向 有 关 人 士 给 予 初 步 分 析 , 有 关 人 士 有 十 天 时 间 递 交 最 终 陈 述 。 最 终 裁 决 会 由 产 地 来 源 调 查 开 展 之 日 起 计 150 日 内 发 出 , 有 效 期 最 少 一 年 。

4. 有 关 详 情 , 商 号 宜 向 其 巴 西 进 口 商 查 询 和 / 或 参 阅 上 述 巴 西 法 令 ( 葡 萄 牙 文 ) 。 法 令 载 列 於 以 下 网 址 : http://pesquisa.in.gov.br/imprensa/jsp/visualiza/index.jsp?data=19/05/2015&jornal=1&pagina=52&totalArquivos=64 。

查 询

5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5 向 刘 均 源 先 生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郑 芷 恪 代 行 )

2015 年 6 月 18 日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