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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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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111/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39/2015 号

美 国 : 能 源 部 对 萤 光 灯 订 立 更 严 格 的 能 源 效 益 标 准

美 国 能 源 部 最 近 就 普 通 照 明 用 萤 光 灯 登 了 一 项 最 终 规 则 , 以 订 立 更 严 格 的 能 源 效 益 标 准 。 此 项 最 终 规 则 将 於 2015 年 3 月 27 日 生 效 , 而 新 标 准 的 生 效 日 期 为 2018 年 1 月 26 日 。

详 情

2. 须 遵 从 新 标 准 的 普 通 照 明 用 萤 光 灯 包 括 4 呎 中 型 两 脚 灯 、 2 呎 U 型 灯 、 8 呎 细 长 管 式 灯 、 8 呎 嵌 入 式 双 触 点 高 亮 度 灯 、 4 呎 微 型 两 脚 标 准 亮 度 灯 和 4 呎 微 型 两 脚 高 亮 度 灯 。 根 据 该 最 终 规 则 , 美 国 能 源 部 采 用 了 更 严 格 的 能 源 效 益 标 准 , 因 有 关 标 准 将 可 大 量 节 约 能 源 , 并 在 技 术 上 可 行 及 具 经 济 理 由 支 持 。 有 关 详 情 请 参 阅 於 以 下 网 址 的 联 邦 登 记 册 通 告 : http://www.gpo.gov/fdsys/pkg/FR-2015-01-26/pdf/2015-00317.pdf。

查 询

3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5 向 刘 均 源 先 生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刘 巧 萍 代 行 )

2015 年 2 月 16 日
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