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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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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411/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982/2014 号

阿 根 廷 : 农 业 用 配 方 植 物 检 疫 产 品 的 标 签 规 定

阿 根 廷 政 府 於 2014 年 8 月 20 日 发 出 决 议 第 367/2014 号 , 订 立 农 业 用 配 方 植 物 检 疫 产 品 的 标 签 规 定 。  

2. 盛 载 配 方 植 物 检 疫 产 品 的 容 器 须 附 有 一 个 完 整 标 签 , 或 一 个 载 含 所 有 必 须 资 料 的 说 明 书 的 基 本 标 签 。 有 关 标 签 必 须 包 括 以 下 资 料 :

  1. 产 品 类 别 或 级 别 ;
  2. 显 示 化 学 组 名 的 名 目 ( 参 照 每 种 用 於 除 草 、 防 治 虫 害 和 病 害 的 活 性 成 分 的 地 方 和 作 用 模 式 ) ;
  3. 已 登 记 或 建 议 的 商 品 名 称 ;
  4. 根 据 相 应 有 效 名 目 ( 阿 根 廷 标 准 和 认 证 协 会 (IRAM)12074 标 准 ) 的 配 方 类 型 ;
  5. 以 自 愿 性 质 , 一 句 概 述 产 品 特 点 的 句 子 ;
  6. 根 据 若 干 规 範 的 商 品 成 份 ;
  7. 注 明 「 使 用 前 请 先 阅 读 标 签 」 (READ THE LABEL BEFORE USING THE PRODUCT) 的 说 明 ;
  8. 由 阿 根 廷 国 家 食 品 安 全 及 品 质 检 验 局 (National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Service of Argentina) 分 配 的 登 记 号 码 ;
  9. 批 次 编 号 ;
  10. 到 期 日 ;
  11. 工 业 /产 地 来 源 ;
  12. 净 含 量 ;
  13. 易 燃 程 度 ; 以 及
  14. 登 记 公 司 的 名 称 、 地 址 和 电 话 号 码 , 包 括 公 司 标 志 、 网 站 或 电 邮 ( 如 适 用 ) 。

3. 标 签 还 必 须 包 括 ( i) 使 用 建 议 , 包 括 产 品 的 一 般 描 述 而 没 有 使 用 任 何 花 巧 陈 述 或 突 出 其 属 性 , 以 及 ( ii) 使 用 方 法 。

4. 所 有 毒 理 产 品 类 型 必 须 使 用 图 标 及 图 例 。 显 示 该 产 品 毒 理 类 别 的 颜 色 代 码 、 图 形 符 号 、 信 号 字 、 标 签 颜 色 、 图 章 或 陈 述 , 以 及 字 体 , 必 须 符 合 若 干 要 求 。 此 外 , 除 商 品 名 称 外 , 有 关 文 字 必 须 清 晰 及 以 西 班 牙 文 书 写 。

5. 持 有 配 方 植 物 检 疫 产 品 登 记 的 公 司 , 必 须 於 2015 年 8 月 26 日 前 提 交 样 本 标 签 以 作 评 估 和 审 批 。 标 签 一 经 批 核 , 公 司 将 有 60 天 时 间 申 报 他 们 剩 馀 的 标 签 存 货 , 并 在 指 定 日 期 前 使 用 有 关 标 签 。

6. 有 关 详 情 , 商 号 宜 向 其 阿 根 廷 进 口 商 查 询 , 和 / 或 於 以 下 网 址 参 阅 上 述 阿 根 廷 决 议 ( 西 班 牙 文 ) : http://www.infoleg.gob.ar/infolegInternet/anexos/230000-234999/233818/norma.htm。

查 询

7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5 向 刘 均 源 先 生 查 询 。
 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 



( 郑 芷 恪 代 行 )

2014 年 11 月 12 日


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