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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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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413/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05/2014 号

巴 西 : 电 单 车 零 部 件 及 气 体 热 水 器 的 合 格 认 证 规 定

巴 西 的 发 展 、 工 业 和 对 外 贸 易 部 (Ministry of Development, Industry and Foreign Trade) 辖 下 的 国 家 计 量 、 标 准 化 与 工 业 质 量 协 会 ( 协 会 )(National Institute of Metrology, Standardization and Industrial Quality/INMETRO) 分 别 於 2014 年 3 月 19 日 及 2014 年 4 月 14 日 发 出 法 令 第 123/2014 号 及 第 186/2014 号 , 对 (a) 电 单 车 零 部 件 及 (b) 气 体 热 水 器 制 定 合 格 认 证 规 定 或 延 长 其 生 效 日 期 。

(a) 电 单 车 零 部 件

协 会 发 出 法 令 第 123/2014 号 , 就 专 供 零 件 市 场 使 用 的 电 单 车 、 脚 踏 车 、 马 达 踏 板 车 、 三 轮 脚 踏 车 车 及 四 轮 车 使 用 的 汽 车 零 部 件 制 定 若 干 合 格 认 证 规 定 。 有 关 规 定 不 适 用 於 以 下 零 部 件 :

  1. 供 制 造 电 单 车 、 脚 踏 车 、 马 达 踏 板 车 、 三 轮 脚 踏 车 车 及 四 轮 车 ;

  1. 用 於 将 要 回 收 的 汽 车 ;

  1. 用 於 2008 年 12 月 31 日 前 已 停 产 的 汽 车 ;

  1. 用 於 容 量 高 於 450 立 方 厘 米 的 汽 车 ;

  1. 用 於 最 高 功 率 超 过 25 千 瓦 的 汽 车 的 零 部 件 ;

  1. 用 於 最 低 建 议 实 际 零 售 价 为 巴 西 雷 亚 尔 25,000,000 的 车 辆 ;

  1. 进 口 作 为 车 辆 部 分 ;及

  1. 供 制 造 单 车 、 电 动 单 车 、 农 业 设 备 和 机 器 。

相 关 的 生 效 日 期 开 列 如 下 :

  生 效 日 期 应 用 准 则
(i) 2015 年 9 月 24 日 制 造 和 进 口 有 关 产 品
(ii) 2016 年 3 月 24 日 制 造 商 和 进 口 商 在 当 地 销 售 有 关 产 品
(iii) 2017 年 3 月 24 日 其 他 人 士 在 当 地 销 售 有 关 产 品

(b) 气 体 热 水 器

协 会 发 出 法 令 第 186/2014 号 , 把 制 造 商 和 进 口 商 在 当 地 销 售 即 热 式 和 储 水 式 气 体 热 水 器 的 生 效 日 期 由 2014 年 4 月 17 日 延 长 至 2014 年 10 月 17 日 , 并 把 其 他 人 士 在 当 地 销 售 该 等 产 品 的 生 效 日 期 由 2015 年 4 月 17 日 延 长 至 2015 年 10 月 17 日 。

2.有 关 详 情 , 商 号 宜 向 其 巴 西 进 口 商 查 询 和 / 或 参 阅 上 述 巴 西 法 令 ( 葡 萄 牙 文 ) :

法 令 第 123/2014 号 ( 有 关 上 述 项 目 (a) )
http://www.inmetro.gov.br/legislacao/rtac/pdf/RTAC002103.pdf

法 令 第 186/2014 号 ( 有 关 上 述 项 目 (b) )
http://www.inmetro.gov.br/legislacao/rtac/pdf/RTAC002108.pdf。

查 询

3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5 向 刘 均 源 先 生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郑 芷 恪 代 行 )

2014 年 5 月 29 日


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