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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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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111/3/1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02/2014 号

美 国 : 《 毛 皮 产 品 标 签 法 》下 的 规 例

美 国 联 邦 贸 易 委 员 会 修 订 《 毛 皮 产 品 标 签 法 》 (Fur Products Labelling Act) ( " 毛 皮 规 则 " ) 下 的 规 例 , 以 更 新 《 毛 皮 产 品 名 称 指 引 》 (Fur Products Name Guide) 、 在 标 签 方 面 给 予 更 大 弹 性 、 采 纳 《 2010 年 毛 皮 真 实 标 签 法 》 (Truth in Fur Labelling Act of 2010) 的 条 文 , 以 及 令 毛 皮 规 则 的 保 证 金 条 文 符 合 规 管 纺 织 品 的 条 文 。 有 关 修 订 将 於 2014 年 11 月 19 日 生 效 。

2.毛 皮 规 则 在 标 签 方 面 给 予 下 列 弹 性 :

  1. 标 签 须 显 眼 及 耐 用 , 使 其 在 整 个 产 品 分 销 、 销 售 或 转 售 过 程 中 均 一 直 附 於 有 关 产 品 , 直 至 产 品 售 出 及 送 达 最 终 消 费 者 为 止 ;

  1. 真 实 和 没 有 误 导 成 分 的 资 料 可 附 於 标 签 的 任 何 一 面 ;

  1. 资 料 或 标 签 须 清 晰 可 读 、 显 眼 和 让 准 消 费 者 易 於 取 阅 ; 以 及

  1. 不 论 在 销 售 点 是 否 并 连 在 一 起 , 以 一 双 或 套 装 组 合 形 式 出 售 或 处 理 的 产 品 , 可 准 予 提 供 单 一 标 签 。

3. 修 订 後 的 毛 皮 规 则 亦 :

  1. 沿 用 《 毛 皮 产 品 名 称 指 引 》 中  " 亚 洲 浣 熊 " 以 标 签 以 貉 类 (nyctereutes procyonoides) 动 物 制 成 的 毛 皮 制 品 ; 以 及

  1. 澄 清 商 号 可 以 电 子 文 件 递 交 保 证 书 , 但 无 须 每 年 为 现 有 的 保 证 书 续 期 。

4.有 关 详 情 , 商 号 可 参 阅 联 邦 登 记 册 :
http://www.gpo.gov/fdsys/pkg/FR-2014-05-28/pdf/2014-11047.pdf。

查 询

5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5 向 刘 均 源 先 生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 

( 郑 恪 芷 代 行 )

2014 年 5 月 28 日


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