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页范本路径
跳至主要内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单
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413/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0/2014 号

巴 西 : 个 人 衞 生 产 品 、 化 妆 品 及 香 水 良 好 制 造 规 範 的 技 术 规 例

本 署 曾 於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就 阿 根 廷 政 府 采 用 南 方 共 同 市 场 (Mercosur) 决 议 第 19/2011 号 把 个 人 卫 生 产 品 、 化 妆 品 及 香 水 制 定 良 好 生 产 规 範 (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/GMP) 的 技 术 规 例 , 纳 入 其 国 家 法 例 ,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109/2012 号 。 巴 西 政 府 於 2013 年 10 月 25 日 发 出 决 议 第 48/2013 号 , 把 该 南 方 共 同 市 场 决 议 纳 入 其 国 家 法 例 。

2.有 关 公 司 须 在 2014 年 10 月 28 日 或 之 前 准 备 一 切 有 关 清 洁 认 证 、 分 析 方 法 、 电 脑 化 系 统 、 以 及 预 装 的 水 务 处 理 系 统 的 准 则 和 其 他 所 须 文 件 , 而 认 证 研 究 则 须 在 2016 年 10 月 28 日 或 之 前 完 成 。

3.有 关 详 情 , 商 号 宜 向 其 巴 西 进 口 商 查 询 和 / 或 参 阅 相 关 的 巴 西 政 府 决 议 ( 葡 萄 牙 文 ) 。 决 议 载 於 官 方 文 件 的 第 63-69 页 , 网 址 如 下 :
http://pesquisa.in.gov.br/imprensa/jsp/visualiza/index.jsp?data=28/10/2013&jornal=1&pagina=63&totalArquivos=148 。

查 询

4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5 向 邓 小 贤 女 士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 

( 郑 芷 恪 代 行 )

2014 年 1 月 7 日


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