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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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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432/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79/2014 号

乌 拉 圭 : 制 定 认 可 经 济 营 运 商 计 划

乌 拉 圭 政 府 於 2014 年 2 月 28 日 发 出 法 令 第 1470/2014 号 , 制 定 认 可 经 济 营 运 商 计 划 (Operador Economico Authorizado"西 班 牙 文 "/OEA) 。

2.经 认 证 为 认 可 经 济 营 运 商 的 效 益 包 括 :

  • 获 认 可 为 伙 伴 , 可 获 保 证 安 全 及 保 障 ;
  • 在 与 乌 拉 圭 签 订 互 认 协 议 (Mutual Recognition Agreement) 的 国 家 获 得 国 际 认 可 经 济 营 运 商 地 位 ;
  • 可 申 请 简 化 清 关 手 续 ;
  • 较 少 的 进 口 後 管 制 ;
  • 或 可 获 豁 免 估 值 方 面 的 海 关 管 制 ;
  • 在 适 用 时 获 批 担 保 ;
  • 较 少 的 当 场 验 货 及 文 件 验 证 ;
  • 优 先 获 得 当 场 验 货 及 文 件 核 证 ;
  • 优 先 参 与 新 计 划 等 。

效 益 的 详 情 载 列 於 法 令 第 1470/2014 号 第 11 条 。

3.有 关 人 士 如 欲 获 认 证 为 认 可 经 济 营 运 商 , 必 须 符 合 法 令 第 1470/2014 号 第 12 条 所 列 的 规 定 并 进 行 核 证 。 认 可 经 济 营 运 商 证 明 书 有 效 期 为 三 年 , 并 且 可 获 续 期 。

4.有 关 详 情 , 商 号 宜 向 其 乌 拉 圭 进 口 商 查 询 和 / 或 於 以 下 网 址 参 阅 上 述 乌 拉 圭 法 律 ( 西 班 牙 文 ) : http://archivo.presidencia.gub.uy/sci/decretos/2014/02/mef_1470.pdf。

查 询

5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5 向 刘 均 源 先 生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郑 芷 恪 代 行 )

2014 年 4 月 25 日


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